书证提出命令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 证据保全 | 自认规则
现行基准: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第二款: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修订)第45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修订)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现行有效]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1-12-06 | 旧版证据规定中已有类似制度雏形 |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首次系统规定 | 法释〔2015〕5号 |
| 2019-12-01 | 新《民事证据规定》细化申请程序和范围 | 法释〔2019〕19号,现行有效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书证提出命令继续适用 | 【现行有效】 |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性质
1.1 制度定位
书证提出命令是一种证据收集程序,其核心功能是解决"证据偏在"问题——即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关键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而举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
1.2 制度功能
- 矫正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不对称
- 保障举证责任的公平履行
- 查明案件事实
- 防止证据持有人隐匿或毁灭证据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
2.1 申请人资格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2.2 申请时限
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2.3 申请书内容
申请书应当载明:
1. 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
2. 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3. 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4. 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4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申请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 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 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实控制该书证
- 书证是否属于应当提交的范围
三、应当提交书证的范围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以下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
| 情形 | 说明 |
|---|---|
| 曾引用的书证 | 对方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为对方利益制作的书证 | 如为对方出具的收据、欠条等 |
| 依法可查阅的书证 | 如公司章程、合同登记文件等 |
|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公司财务账簿、原始记账凭证等 |
| 其他应当提交的情形 | 法院依案件情况裁量 |
注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书证,可以拒绝提交或申请不公开质证。
四、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
4.1 不利推定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这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核心制裁机制,被称为"不利推定"规则。
4.2 罚款、拘留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处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务要点
- 申请时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 举证责任不转移:书证提出命令不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只是为当事人获取证据提供程序保障
- 费用承担: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账簿审查:在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等案件中,账簿提出命令是常见证据获取手段
- 与律师调查令的区别:书证提出命令是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律师调查令是授权律师向第三人收集证据
- 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商业秘密的,可申请不公开审理或限制性查阅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诉法解释第112-113条
- 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
- 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理解与适用
-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册)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