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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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权 | 合同效力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的,视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通知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0-05-28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现行有效】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一、继续性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1 概念

继续性合同是指债务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实现,而须在时间延续中持续履行的合同类型。与一次性给付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同,继续性合同的给付总量取决于合同存续期间的长短。

1.2 典型类型

类型 法律定位 核心特征
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03-734条 持续使用收益+定期支付租金
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37-950条 持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供用水电气热合同 典型供应合同 持续供应+按需计费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持续提供劳动+定期支付报酬
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904-918条 持续保管+按期收费
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888-903条 持续保管标的物

1.3 核心特征

  1. 时间要素决定性:给付总量与合同存续时间成正比
  2. 信赖关系核心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是合同存续的基础
  3. 给付的不可返还性: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无法完全恢复原状
  4. 动态调整需求:合同存续期间客观条件变化可能影响履行基础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

2.1 特殊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继续性合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存在法定任意解除权(或称"随时解除权"):

  •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 法理基础:继续性合同以信赖为基础,信赖丧失时不应强制维持合同关系
  • 通知义务:虽可随时解除,但须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以避免突袭损害

2.2 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类型 解除效力 法理依据
一次性合同 有溯及力——恢复原状 尚未发生的给付消灭,已发生的全盘回转
继续性合同 原则上无溯及力 已履行的给付(如已使用的房屋、已接受的劳务)客观上不可返还

溯及力排除的法律后果
- 已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不发生恢复原状
- 尚未履行的部分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 违约方仍须对解除前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2.3 解除方式

  • 通知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 诉讼/仲裁解除: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的,自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生效

三、继续性合同的变更与调整

3.1 情势变更在继续性合同中的特别适用

继续性合同因其长期性特征,更容易遭遇履约基础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在继续性合同中的适用频率显著高于一次性合同:

  • 租金调整请求(如疫情期间大量租金减免案件)
  • 服务费用调整请求
  • 履行方式的变更

3.2 长期合同的价格调整机制

  •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如与物价指数、市场基准价挂钩)
  • 未约定的,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调整
  • 法院调整时通常参考市场价格、行业标准和公平原则

四、继续性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4.1 与分期履行合同的区别

维度 继续性合同 分期履行合同
给付性质 债务内容随时间变化(给付总量不确定) 债务总量在订立时确定,仅分次履行
解除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 可能有溯及力
信赖依赖 高度依赖 较低
典型代表 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4.2 与框架协议的区别

维度 继续性合同 框架协议
核心特征 持续履行 为未来具体交易提供基本框架
给付确定性 给付随时间持续产生 具体给付需通过后续订单确定
功能 实现交易本身 规范交易关系和流程

五、特殊形态

5.1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 法律对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的情形规定为"不定期合同"
  • 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须合理通知
  • 默示续期规则: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不反对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2 附终止条款的继续性合同

  • 当事人可约定特定的终止条件(如一方丧失资质、违反特定标准等)
  • 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终止或一方可主张终止

5.3 事实合同关系

  • 继续性合同期满后,一方继续履行对方接受的,可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 通常视为按原合同条件的不定期继续
  • 典型情形:物业期满继续管理、租赁期满继续居住

六、实务操作要点

  1. 合同起草:继续性合同应设置明确的价格调整机制和退出条款,避免长期僵化
  2. 解除通知: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虽可随时解除,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3. 违约赔偿范围:因继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违约方赔偿范围仅限于解除前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
  4. 证据管理:继续性合同履行周期长,应做好阶段性履行记录的保存(如按月确认租金、服务状态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第三批)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2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