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 | 行政协议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1 项: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规则——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15 条: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情形和确认无效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5-05-01 | "行政协议"首次写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第12条 |
| 2020-01-01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法释〔2019〕17号)施行,首次系统规定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 法释〔2019〕17号 |
| 现行 | 后续无重大修订 | — |
一、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
1.1 行政法律规范优先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1 款: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这确立了行政法律规范优先的原则:行政协议虽然具有"协议"的外观,但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因此效力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1.2 民事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
在不与行政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这构成补充性民事法律规范适用:在行政法律规范对某些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
二、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
2.1 行政法上的无效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 无行政主体资格 | 签订协议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 |
| 超越职权 |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签订协议 |
| 无法律依据 | 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的行政协议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协议内容或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协议 |
| 恶意串通 |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2.2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无效情形(补充适用)
| 情形 | 说明 |
|---|---|
| 虚假意思表示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行政协议 |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违背公序良俗 | 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 |
2.3 无效的溯及力
- 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
- 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3.1 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 事由 | 说明 | 撤销权主体 |
|---|---|---|
| 重大误解 | 当事人对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 误解方 |
| 显失公平 | 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 | 受损害方 |
| 欺诈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 | 受欺诈方 |
| 胁迫 |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 | 受胁迫方 |
3.2 撤销权的行使
- 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 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判决予以撤销
- 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特殊问题
4.1 行政优益权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
| 权利类型 | 内容 | 对效力的影响 |
|---|---|---|
| 单方变更权 |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 | 变更不导致协议无效,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
| 单方解除权 |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 | 解除不导致协议自始无效,但须补偿 |
| 监督指导权 | 对协议履行的监督和指导 | 不直接影响协议效力 |
限制条件:
-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 必须给予相对方公平、合理补偿
- 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4.2 部分无效与分割效力
- 行政协议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决确认部分无效
- 部分无效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全部无效
4.3 行政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
当事人请求确认效力的途径: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
3. 在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中,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效力,再处理履行问题
4.4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效力交叉
双重审查的适用顺序:
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 首先审查: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
│ ├──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 ├── 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 └── 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其次审查: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
│ ├──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
│ ├── 是否显失公平
│ └──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综合判断:协议有效、无效或可撤销
五、实务争议
5.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
- 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违反时,行政协议无效
-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被违反,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 行政协议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必然导致无效(因规章的效力层级不足以否定协议效力)
5.2 效力待定与未经批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行政协议,未经批准的,协议尚未生效但非无效
- 行政机关有义务配合完成审批程序
- 审批机关不作为的,可另行起诉要求履行审批义务
5.3 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 后果 | 处理方式 |
|---|---|
| 财产返还 | 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 折价补偿 |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
| 损害赔偿 | 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双方过错 | 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书籍资源
- 行政审判实务(2025.8)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