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各省高院工程造价鉴定专项规则
工程造价鉴定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索赔 | 竣工结算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责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 30-42 条:鉴定程序、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等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8 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现行有效]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30 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标准,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11-13 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鉴定规则(已吸收至建工解释一) [已废止,相关内容并入法释[2020]25号]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10-25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6条首次规定固定价合同鉴定限制 | 法释[2004]14号,已废止 |
| 2018-03-01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国家标准施行 | GB/T 51262-2017 [现行有效] |
| 2019-12-25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完善鉴定程序规则 | 法释[2019]19号 |
| 2020-12-29 | 建工解释(一)重新制定,第28-30条完善鉴定规则 | 法释[2020]25号 [现行有效]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
1.1 申请鉴定的主体与期限
| 要件 | 规则 |
|---|---|
| 申请主体 | 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一方) |
| 申请期限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 逾期申请 | 参照逾期举证规则处理(民诉法解释第101、102条) |
| 法院释明 | 当事人未申请但法院确需鉴定的,应向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 |
1.2 可以启动鉴定的情形
根据重庆高院《解答》及相关裁判规则,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鉴定:
| 情形 | 说明 |
|---|---|
| 固定总价+风险范围外变更 | 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及风险范围,需确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 |
| 固定单价合同 | 需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需鉴定建设成本及酬金 |
| 可调价格合同 | 需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
| 未完工程 | 需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
| 合同未约定计价方法 | 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
| 部分争议 | 仅对部分工程造价有争议,或人民法院不能自行确定的部分 |
1.3 不得启动鉴定的情形
| 情形 | 依据 |
|---|---|
| 已办理结算 | 当事人已办理结算并形成结算文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结算文件无效或被撤销 |
| 固定价合同 | 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方请求鉴定的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28条) |
| 证据充分可以自行确定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证据可以自行确定工程造价的,无鉴定必要 |
二、鉴定方法和计价规则
2.1 鉴定方法的确定
| 合同类型 | 鉴定方法 |
|---|---|
| 固定总价合同 | 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确定;无法确定已完比例的,按定额确定比例后乘以固定总价 |
| 固定单价合同 | 工程量清单内按约定单价;清单外新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参照工程所在地定额 |
| 定额计价合同 | 按合同约定的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 |
| 可调价格合同 |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调整方式;无约定的参照定额 |
| 合同无约定 | 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
| 未完工程 | 按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固定价合同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定额计算比例 |
2.2 工程量与计价分离原则
鉴定应当分别确定:
- 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
- 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单价/可调价格/定额)确定
2.3 黑白合同下的鉴定
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合同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工解释一第23条、第24条)。
三、鉴定程序
3.1 鉴定启动流程
当事人申请 → 法院审查 → 确定鉴定事项 → 选择鉴定机构 → 提交鉴定资料 → 质证鉴定资料 → 出具初步意见 → 听证/质证 → 出具最终鉴定意见
3.2 鉴定资料的提交与质证
| 环节 | 规则 |
|---|---|
| 提交方式 | 鉴定资料须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组织质证后移交鉴定人,不得直接提交鉴定人 |
| 质证程序 | 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质证 |
| 争议资料 | 暂时难以认定的资料可提交鉴定人,由鉴定人就争议部分单列出鉴定意见 |
| 补充提交 | 鉴定人需要补充资料的,向法院发函;法院组织提交并质证 |
3.3 初步鉴定意见与修正
鉴定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应当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法院和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可就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错漏等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法院可组织听证。
3.4 多种鉴定意见的使用
当法院对合同效力、证据采信等法律性问题暂时难以作出认定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就不同情形分别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将争议事项单列,待法院认定后对应采信。
四、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质证
4.1 鉴定意见出庭质证
-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 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4.2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鉴定依据采用不当、数据错漏等 | 可通过补充鉴定纠正的,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
| 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鉴定方法违法、程序违法 | 难以通过补充纠正的,应当重新鉴定 |
4.3 一方自行委托的咨询意见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且对方未提出异议或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采信。
4.4 诉前共同委托的咨询意见
双方诉前共同委托作出的咨询意见,经质证后客观、真实、程序合法的,应当采信。一方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鉴定事项不具关联性等情形。
五、鉴定费用的负担
5.1 鉴定费用的预交与分担
| 环节 | 规则 |
|---|---|
| 预交 | 由申请方预交,或由法院指定一方预交 |
| 拒不预交后果 | 鉴定人可退回鉴定,拒不交费方承担不利后果 |
| 最终分担 | 法院根据案件裁判结果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决定 |
5.2 实务中的分担惯例
- 全部胜诉/败诉: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 部分胜诉/败诉:按胜败比例分担
- 申请鉴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择/交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鉴定人未按期出具意见:鉴定机构退还或减免费用
六、特殊情形下的工程造价确定
6.1 未完工程的造价确定
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确定:
-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已完工程量和工程款
- 无法确定已完比例的:按工程所在地定额计算比例,以固定总价×比例
- 因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6.2 合同漏洞情形下的造价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填补规则:
1. 当事人协商补充
2. 参照交易习惯
3. 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4. 参照同期同类工程的造价标准
6.3 情势变更情形下的造价调整
情势变更导致固定价格合同显失公平时的处理(《民法典》第533条):
- 材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
- 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 但合同约定有价格风险包干条款的,须审查其合理性
七、工程造价鉴定的质证实务
7.1 质证要点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围绕以下方面:
| 质证维度 | 关注点 |
|---|---|
| 鉴定事项是否明确 | 鉴定意见是否回复了全部鉴定事项 |
|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 计价原则、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则 |
| 鉴定依据是否合法 | 采用的鉴定资料是否经过质证 |
| 数据是否存在错漏 | 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率计取是否准确 |
|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 鉴定人员资质、回避、送达等程序是否合规 |
7.2 律师应对策略
- 事前准备:全面收集施工期间的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
- 鉴定中:积极参与鉴定资料的质证,及时提出补充资料
- 初步意见阶段:全面审查初步鉴定意见,提出详细书面意见
- 庭审质证: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民诉法第82条)
- 鉴定意见异议:发现程序违法或内容重大错误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最高法院规则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30条(鉴定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
高院解答
- 重庆市高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
- 济南市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鉴定程序的指导意见(2020年)
学术文章
- 建工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负担的探析(天同诉讼圈)
- 法官视角下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的负担(天同衔评)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何质证(有的放矢,办案手记)
- 合同解除导致的未完工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研究(天同衔评)
- 情势变更情形下固定价格不调差合同工程造价的确定(天同衔评)
- 合同漏洞情形下工程造价确定方法(天同衔评)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应予驳回的情形(海泰视点)
- 天同新实务第六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对要点
标准规范
-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