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核心法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 1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2 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关键判定因素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3 条:居民企业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及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4 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 20%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5 条: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9、10 条:公益性捐赠支出和不得扣除的支出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13 条: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现行有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30-131 条: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9-01-01 |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 七次修正 |
| 2018-01-01 |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 修正 |
| 现行 | 持续政策更新 | 【以最新政策为准】 |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1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区分
居民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施条例》第 4 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范围差异: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该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内所得以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2 合伙企业的特殊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财税[2008]159号)。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1 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及《实施条例》第 14-25 条,企业的收入总额涵盖:
| 收入类型 | 定义 | 所得确定标准 |
|---|---|---|
| 销售货物收入 |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收入 | 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取得的收入 | 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收入 |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不动产按所在地,动产按转让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按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收入 | 资金的使用方支付的利息 | 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确定 |
|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资产使用权出让的收入 | 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所在地确定 |
2.2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3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确立"实际发生 + 与收入有关 + 合理"三原则,主要扣除项目括:
- 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 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 10 条):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超过法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4 亏损弥补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三、税率体系
| 税率 | 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
| 25% | 标准税率 -- 一般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 4 条 |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 |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 |
| 15%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相关税收政策 |
| 15% |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
| 20% | 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机构场所) | 《企业所得税法》第 4 条 |
四、税收优惠
4.1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详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4.2 加速折旧
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3 其他优惠
- 投资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减计收入:企业综合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
- 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五、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 关联方认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25% 以上股份,或双方由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25% 以上股份
- 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预先达成协议
- 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劳务
六、征收管理
- 预缴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 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 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七、常见争议
5.1 税前扣除凭证争议
企业费用税前扣除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实务中关于以白条、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列支费用的争议频发。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专项规定,原则上应以发票为主要扣除凭证,特殊情况下可用其他合规凭替代。
5.2 关联交易税务调整
核心问题: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并调整。
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整,调整时需考虑可比企业数据、行业利润率等因素。企业应做好同期资料准备,以应对税务调查。
5.3 合伙企业穿透纳税争议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下,法人合伙人能否以合伙企业亏损抵减自身盈利的问题存在争议。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法院审判指导与实务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 税收优先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冲突问题 -- 天同诉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