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资源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环境保护税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核心法条
- 《资源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资源税法》第2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现行有效]
- 《资源税法》第3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现行有效]
-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对税目、计税依据、减免税等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4-01-01 | 《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 | 国务院令第139号 |
| 2016-07-01 | 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 财税[2016]53号 |
| 2017-07-01 | 水资源税试点(河北) | 财税[2016]54号 |
| 2020-09-01 | 《资源税法》施行,法定化税制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0-09-01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法定化 | 资源税法附件 |
一、资源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发应税矿产资源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级差收入调节税,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1.2 征税范围
根据《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应税资源包括:
| 税目大类 | 具体税目 |
|---|---|
| 能源矿产 | 原油、天然气、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
| 金属矿产 | 铁、金、铜、铝、铅、锌、锡、钨、钼、镍、锑、稀土等 |
| 非金属矿产 | 石灰岩、砂石、高岭土、萤石、磷、硫铁矿、硼、钾盐等 |
| 水气矿产 | 矿泉水 |
| 盐 | 海盐、湖盐、井矿盐 |
注意: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为"税目"而非"税种",每个税目下再细分为不同子目。
1.3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开采"是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
- "生产"是指生产盐
- 进口应税资源不征收资源税(进口不征)
二、计征方式
2.1 从价计征
绝大部分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
2.2 从量计征
部分税目实行从量计征:
$$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适用税率
$$
主要适用从量计征的税目包括:砂石(部分地区)、地热(部分地区)等,由省级政府在税额幅度内确定。
2.3 税率幅度(示例)
| 税目 | 税率幅度 |
|---|---|
| 原油、天然气 | 销售额的6% |
| 煤 | 2%-10% |
| 稀土 | 销售额的10%-20% |
| 钨 | 销售额的6.5% |
| 钼 | 销售额的11% |
| 铁矿石 | 1%-6% |
| 金矿 | 2%-6% |
| 砂石 | 每立方米或每吨0.1元-5元 |
| 盐 | 1%-5%或每吨10元-60元 |
三、计税依据
3.1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
资源税从价计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3.2 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纳税人用于非生产项目的自采原矿或加工的精矿:视同销售
-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送的:视同销售
3.3 核定征收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存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1 - 税率)
四、减免税政策
4.1 法定减免
下列情形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
3.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4.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5.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6.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税或免税
4.2 国务院规定减免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其他减税免税项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纳税地点与期限
5.1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5.2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六、与相关税种的关系
6.1 与增值税
- 资源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资源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 同一销售行为既要缴资源税,也要缴增值税
-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6.2 与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作为税金及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7.1 常见问题
- 采矿权人未实际开采的:不产生资源税纳税义务
- 外购已税产品再销售的:不再重复征收资源税
- 原矿与精矿的换算:应按规定换算比计算税额
- 跨省经营的:按应税产品实际开采地或生产地确定纳税地点
7.2 水资源税试点
水资源税试点自2016年在河北省开展,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仍为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