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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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房产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地产相关税收 | 契税

核心法条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现行有效]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现行有效]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计征 [现行有效]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4条:从价计征税率为1.2%;从租计征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现行有效]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免税范围(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86-10-01 《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 国发[1986]90号
2008-12-31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内外统一) 国务院令第546号
2009-01-01 从余值计征的,减征比例统一规范 财税[2008]152号
2011-01-28 上海、重庆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 沪府发[2011]3号等
现行 房产税改革持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尚在推进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

一、房产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1.2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房屋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城市: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含市区和郊区
  •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建制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 工矿区:工商业较发达、人口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2.1 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两种计征方式:

计征方式 计税依据 适用情形
从价计征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自有房产自用
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 出租的房产

2.2 税率

计征方式 税率 特殊优惠税率
从价计征 1.2%(年税率)
从租计征 12% 个人出租住房:4%
从租计征 12% 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4%(2019年起)

2.3 房产原值的确定

  • 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 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记载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折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

3.1 从价计征

$$
年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 (1 - 扣除比例) × 1.2%
$$

扣除比例由各省级政府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

3.2 从租计征

$$
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四、免税范围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注意:上述免税房产如用于出租或经营,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五、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

5.1 上海模式

  • 征税对象:本市居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
  • 税率:0.4%或0.6%(按交易价格高低分档)
  • 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

5.2 重庆模式

  • 征税对象: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 税率:0.5%、1%、1.2%(三档)

六、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期限

6.1 纳税义务人

  • 产权所有人(一般为产权证书登记人)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6.2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一般为按季或按半年缴纳。

七、房地产税改革展望

房地产税立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来可能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对个人住房实行普遍征收,设置合理的免税面积和税率制度。

八、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8.1 常见涉税问题

  • 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应从价计征房产税
  • 出租厂房/仓库: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 在建工程:建成前应按规定从价计征
  • 房产转租:转租人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8.2 税务筹划空间

  • 合理确定房产原值中的附属设施价值
  • 利用自用和出租分离的方式进行规划
  • 注意各地扣除比例的差异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引用资料: 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