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效力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九民纪要》《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权威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回购 | 股东出资责任 | 公司利润分配 | 股权投资
核心法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现行有效,司法指导性文件)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9条第3款: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2023修订)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3修订)第161-16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利润分配与关联交易。(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2012 |
《海富案》(2012)确立"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两分法 |
— |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 |
| 2019 |
《华工案》(2019)松动了对公司回购的绝对无效立场 |
— |
江苏高院 |
| 2019-11-14 |
— |
《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效力审查与履行审查分离"原则:认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但履行须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利润分配规则 |
法〔2019〕254号 |
| 2024-07-01 |
— |
新《公司法》第89条扩大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第226条完善减资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
2023年《公司法》修订 |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1.2 常见的对赌类型
| 类型 |
内容 |
对手方 |
| 业绩对赌 |
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时,投资方要求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 |
原股东/实控人 或 目标公司 |
| 上市对赌 |
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市/挂牌,投资方要求回购退出 |
原股东/实控人 或 目标公司 |
| 财务指标对赌 |
未达到约定的财务指标(利润、收入等)时触发补偿 |
原股东/实控人 |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审查(《九民纪要》第5条)
2.1 "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核心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纠纷
├── 第一步:效力审查
│ ├──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 → 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有效**
│ └── 与目标公司对赌 → 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有效**(与《海富案》两分法不同!)
│
└── 第二步:履行审查
├── 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 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减资程序
└── 请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 → 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必须有可分配利润"
2.2 效力认定的三种情形
| 对手方 |
效力 |
依据 |
| 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
有效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 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层面) |
有效 |
《九民纪要》第5条:不当然因与公司对赌而无效 |
| 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层面) |
取决于公司法合规性 |
减资/利润分配程序是否满足 |
2.3 "其他无效事由"审查(独立于对赌因素之外)
- 即使是对赌协议,仍需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
三、对赌协议的履行(公司法路径)
3.1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减资路径"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支持的前提是:
| 前提条件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完成减资程序 |
《公司法》第224条 |
公司须先通过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 |
| 不得抽逃出资 |
《公司法》第53条 |
回购款不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
实务难点:如目标公司拒绝配合完成减资程序(如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投资方如何获得救济?《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请求继续履行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这构成对赌协议履行的重大障碍。
3.2 目标公司金钱补偿——"利润分配路径"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补偿金钱的,法院支持的前提是:
| 前提条件 |
法律依据 |
说明 |
| 有可分配利润 |
《公司法》第210条 |
公司须完成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 |
| 作出利润分配决议 |
《公司法》第210条 |
股东会须作出明确的利润分配决议 |
实务难点:如公司虽有可分配利润但大股东操控股东会不作出分配决议,投资方同样难以强制履行。
3.3 新《公司法》的改进空间与局限
| 改进 |
局限 |
| 第89条新增了"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的回购请求权 |
新规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投资方,存在争议 |
| 第226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责任,为投资方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
减资程序仍需要股东会决议,投资方无法单方面启动 |
四、股东/实控人回购路径
4.1 原股东/实控人回购——独立于公司法限制
| 特征 |
说明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合同编 |
| 公司法限制 |
不受资本维持/利润分配规则限制 |
| 执行路径 |
直接起诉/仲裁原股东/实控人,按合同约定执行 |
| 风险 |
原股东/实控人的个人支付能力有限 |
4.2 连带责任安排
- 投资方通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担回购连带责任
- 也可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5.1 对投资方的实务建议
- 双重对赌:同时与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增加履约保障
- 担保安排: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股权质押
- 退出路径设计:除回购外,设计股权转让、清算退出等备选路径
- 诉讼策略:起诉时可将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均列为被告,先确认效力再主张履行
5.2 对融资方的风险提示
- 对赌条款的设计需兼顾投资方的风险控制需求和公司法合规性
- 避免承诺不可实现的业绩目标
- 约定对赌失败后的替代方案(如调整股权比例、增加管理权限等)
5.3 对目标公司的合规要求
-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的回购/补偿义务须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履行
- 回购/补偿前须完成相应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 关注新《公司法》下减资程序的简化和债权人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9、210、224、226条
- 《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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