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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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处罚法》第四章(听证程序,2021年7月15日施行修订版)+ 《行政许可法》第46-48条

行政听证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 行政许可 |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 行政裁量权基准

核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3条(2021年修订):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64-65条: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则(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行政许可法》第46-48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1996-10-01 《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听证制度 原《行政处罚法》
2004-07-01 《行政许可法》确立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
2021-07-15 新《行政处罚法》大幅扩充听证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 《行政处罚法》修订(2021)

一、行政听证的法律性质

1.1 概念界定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听取其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

1.2 功能定位

功能 说明
权利保障 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
事实查明 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程序控制 约束行政裁量,防止行政专断
纠纷预防 通过事先沟通,减少后续争议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2.1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2021年修订后扩大范围)

触发情形 2021年前 2021年后
较大数额罚款 是(保留)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新增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新增
责令停产停业 是(保留)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新增
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新增(兜底条款)

2.2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 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

三、听证程序

3.1 听证启动

环节 时限 说明
告知听证权利 作出决定前 行政机关必须告知
申请听证 告知后5日内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组织听证 收到申请后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3.2 听证程序规则

提前7日通知(时间、地点) → 公开举行(涉密除外) → 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 → 
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 → 制作听证笔录 → 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 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3.3 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不得以听证笔录之外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决定的依据。这是行政听证制度的核心规则。

四、听证主持人的选任

4.1 选任条件

  • 非本案调查人员:必须与案件无直接关系
  • 中立性要求: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2 主持人的职责

  1. 审查听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 宣布听证程序规则
  3. 组织调查和质证
  4. 维护听证秩序
  5. 组织制作听证笔录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

学术文章

  • 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

  • 听证程序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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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行政程序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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