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立功 | 累犯 | 坦白 | 量刑情节
现行基准: 《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现行有效]
-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核心要素作出细化界定。[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的多种情形。[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1979年《刑法》第63条确立自首从宽制度,表述为"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 | 1979年《刑法》 |
| 1997年 | 1997年修订《刑法》第67条,明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要件,增设特别自首制度 | 1997年《刑法》第67条 |
| 1998年 | 最高法出台法释〔1998〕8号解释,细化自动投案、特别自首、数罪自首等操作规则 | 法释〔1998〕8号 |
| 2010年 | 最高法出台法发〔2010〕60号意见,解决"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被盘问/传讯后交代"等实务争议 | 法发〔2010〕60号 |
| 2021年 | 刑事合规改革中,企业犯罪主体的自首认定成为新议题 | 各地企业合规改革文件 |
一、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核心在于"主动性"和"自愿性"。
1. 典型自动投案情形
-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虽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
- 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
2.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法发〔2010〕60号意见明确)
-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3. 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 被群众扭送到案的
- 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时走投无路而被迫就擒的
-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押解到案的
(二)"如实供述"的认定
如实供述是自首的实质要件,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其他罪行"一般应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的罪行
- 若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认定为自首(属于坦白范畴)
二、自首的法律后果
(一)法定量刑情节
| 情形 | 法律后果 | 依据 |
|---|---|---|
| 一般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第67条第1款 |
| 犯罪较轻的自首 | 可以免除处罚 | 刑法第67条第1款 |
| 特别自首(以自首论) | 同一般自首 | 刑法第67条第2款 |
(二)自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竞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自首属于法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属于程序性从宽机制,两者可并适用。实务中需注意:
- 自首是更高层级的从宽事由,其从宽幅度大于单纯认罪认罚
- 自首+认罪认罚可叠加评价,但避免重复评价
三、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虽可认定自首,从宽幅度应小于肇事后未逃逸即投案。
(二)受贿案件中的自首
受贿案件中"交代"与"自首"的界限:若行为人系被调查后交代,一般认定为坦白;若在未被调查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自首。
(三)单位犯罪中的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四、自首在量刑中的实务考量
自首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的法定情节。量刑时应综合考虑:
- 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
- 如实供述的完整程度
- 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 是否同时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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