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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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以威胁要挟索要财物(碰瓷、勒索)的定罪与数额标准
核心依据《刑法》 等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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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2013 年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第 274 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基本刑和加重刑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11-05-01 | 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增设为入罪情形(无需数额) | 刑法修正案(八)第 40 条 |
| 2013-04-27 | 两高出台敲诈勒索司法解释,明确数额标准和"多次"认定 | 法释〔2013〕10号 |
| 2024-03-21 |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未涉及第274条实质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构成要件
1.1 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行为逻辑链条:
1. 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
2.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3. 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4. 行为人取得财物
1.2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数额标准
2.1 全国司法解释幅度(法释〔2013〕10号)
| 档次 | 全国幅度 |
|---|---|
| 数额较大 | 2,000 元至 5,000 元以上 |
| 数额巨大 |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 |
2.2 部分省市数额标准
| 地区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
| 辽宁省 | 2,000 元 | 2 万元 | 25 万元 |
| 江西省 | — | — | — |
| 河南省 | — | — | — |
| 云南省 | — | — | — |
各省标准以当地高院、高检最新文件为准。
2.3 "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不受数额限制。
三、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3.1 与抢劫罪的区分
| 区别 | 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 |
|---|---|---|
| 威胁内容 | 将来实施暴力或揭发隐私等 | 当场实施暴力 |
| 威胁强度 | 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
| 取得时机 | 通常事后取得 | 通常当场取得 |
3.2 与诈骗罪的区分
- 敲诈勒索:以威胁、要挟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 诈骗: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自愿"交付
- 同时使用欺骗和威胁的,以行为的主要特征和被害人的主要心理状态为依据定罪
3.3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 以威胁、要挟手段强拿硬要,但数额不够敲诈勒索入罪标准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如果以恐吓手段索要财物且数额达到标准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3.4 "套路贷"中的敲诈勒索
"套路贷"犯罪中常见敲诈勒索行为:
- 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等"套路"
- 以虚假债务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 同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等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
四、特殊形态
4.1 以揭发违法犯罪相要挟
以揭发被害人违法犯罪行为相要挟索取财物的,实务中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索要的是合法债权,不构成本罪。
4.2 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 以正当维权为由,索要金额在合理维权成本范围内的 → 不构成敲诈勒索
- 以维权为名,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 → 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五、量刑要点
5.1 法定刑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基本刑 | 数额较大或多次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 加重(一)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加重(二)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权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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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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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效力待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
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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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
[扩展B级]刑法全厚细:敲诈勒索罪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