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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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 | 邻接权 | 避风港规则与红旗标准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现行基准: 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24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法条

  • 《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列举12种具体情形。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25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1年 《著作权法》首次规定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原第22条),引入"三步检验法" 2001年《著作权法》
2010年 合理使用情形保持不变,条文序号调整为第22条 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
2013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不得影响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20年 将原第22条与实施条例第21条合并为第24条,增设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
2021年 新法施行,合理使用制度进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三步检验法"三位一体阶段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定位

1.1 合理使用的性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权利限制的最核心制度。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制度,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1.2 "三步检验法"的引入

国际层面,《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均规定了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检验法":(1)局限于某些特殊情况;(2)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3)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24条将具体列举与"三步检验法"予以合并,进一步明确"三步检验法"对于认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重要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12种法定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新闻报道: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时事性文章转载: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 公众集会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 教学科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7.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馆藏保存: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室外艺术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适当引用"的司法认定标准

适当引用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发端,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领域。根据全国法院优案评析确定的裁判规则,"适当引用"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

3.1 五要件框架

  1. 权利作品已公开发表:被引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公开发表
  2. 引用目的正当:必须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营利与否并非判断目的要件的要素
  3. 引用方式适当:关键不在于引用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而在于引用部分占被引用作品(被控作品)的比重以及引用方式是否合理
  4. 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作品作者信息的相关方式
  5. 不产生替代效应:被控作品不得影响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核心在于是否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

3.2 重要裁判规则

  • 引用的"适当"并非指引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重,而是关键看引用部分占被控作品的比重
  • 即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亦可能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
  • 判断关键:被控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
  • 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应纳入适当引用的综合认定
  • 封闭式列举与开放式"三步检验法"并行适用

四、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4.1 信息网络传播权语境中的合理使用

天津高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明确,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在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 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
- 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提供
- 图书馆等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数字作品

4.2 网页快照与缩略图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需综合考量:
- 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主要用途
- 权利人是否已明确通知删除
- 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
- 是否从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

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比较维度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是否需要许可 不需要 不需要
是否需要付费 不需要 需要
适用范围 12种法定情形+兜底 教科书编写、扶助贫困等特定情形
声明保留 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适用 部分情形不适用声明保留

六、2020年修法的重要变化

2020年《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要点:
1. 条文合并:将原第22条与实施条例第21条合并
2. 兜底条款:新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封闭式向半开放式转变
3. 名称标注要求:明确"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4. 使用方式扩展:适应新型传播技术,扩展了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表述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全国法院优案评析:教辅材料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认定
  • 天津高院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2025.8)
  •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4册)
  •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著作权法决定
  • 江苏高院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知识产权卷)2022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