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第 41-43 条 + 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程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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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破产费用构成与清偿: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清偿即终结(无产可破)
核心依据《企业破产法》 等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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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和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4 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第 41-43 条确立破产费用制度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
| 2021-08-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修改 | 法释[2021]13号 |
| 2025-12-25 | 《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现行 | 破产费用制度保持稳定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破产程序费用的概念与分类
1.1 定义
破产程序费用是指为保障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它包括法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部分,但本专题主要从"程序运行支出"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
1.2 费用构成全景图
| 费用大类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
| 案件受理费 | 破产案件受理时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 程序运行费 | 公告费、通知费、邮寄费、差旅费等 | — |
| 财产管理费 | 仓储费、保险费、安保费、维修费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财产变价费 | 评估费、审计费、拍卖佣金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财产分配费 | 银行手续费、分配执行费等 | 第 41 条第(二)项 |
| 管理人费用 | 管理人报酬、聘用人员费用、专业人员费用 | 第 41 条第(三)项 |
| 衍生诉讼费用 |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 — |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用
2.1 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按照破产财产总额按比例交纳:
| 财产总额 | 收费标准 |
|---|---|
| 10 万元以下 | 50 元 |
| 10-50 万元 | 1.5% |
| 50-100 万元 | 1.0% |
| 100-500 万元 | 0.8% |
| 500-1000 万元 | 0.5% |
| 1000-5000 万元 | 0.3% |
| 5000 万元以上 | 超过 5000 万元部分按 0.1% 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2.2 受理费的预交
| 破产类型 | 预交义务人 | 说明 |
|---|---|---|
|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 债务人(申请人) | 从债务人财产中即时拨付 |
| 债权人申请破产 | 债权人(申请人)预交 | 受理后可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
| 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 | 清算义务人 | 同上 |
实务中:如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费用的,受理费直接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的,可能存在"无产可破"的问题。
三、管理人费用
3.1 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无担保财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 财产区间(万元) | 报酬比例上限 |
|---|---|
|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 12% |
| 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 | 10% |
|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 | 8% |
| 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 | 6% |
| 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 | 3% |
| 超过 1 亿元至 5 亿元部分 | 1% |
| 超过 5 亿元部分 | 0.5% |
注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计算基数。但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了维护、变价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
3.2 管理人费用的决定与调整
| 事项 | 规则 |
|---|---|
| 决定权 | 人民法院 |
| 调整机制 |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可据此调整 |
| 分期支付 | 管理人报酬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方案由法院确定 |
| 减少/扣减 |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或未尽职责的,法院可以依法减少其报酬 |
3.3 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在必要时可以聘用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 规则 | 说明 |
|---|---|
| 聘用审批 | 须报人民法院批准 |
| 费用来源 | 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 |
| 债权人会议监督 |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聘用费用提出质询 |
四、程序费用的拨付与清偿
4.1 随时清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费用不需要等到破产分配方案执行时才支付,而是发生时即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这是破产程序正常运转的保障。
4.2 清偿顺序
| 顺位 | 类别 | 说明 |
|---|---|---|
| 第 1 顺位 | 破产程序费用 | 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费用等 |
| 第 2 顺位 | 共益债务 |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发生的债务 |
| 第 3 顺位 | 职工债权 | 欠薪、社保、经济补偿金等 |
| 第 4 顺位 | 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 — |
| 第 5 顺位 | 普通破产债权 | 一般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等 |
4.3 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 | 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暂不清偿 |
|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内部各项 | 按比例清偿 |
| 财产完全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 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 43 条第 4 款) |
4.4 "无产可破"案件
| 问题 | 现状与探索 |
|---|---|
| 定义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 |
| 法律后果 |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实务困境 | 导致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
| 探索解决 | 多地法院探索"破产援助基金",对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
五、重整程序中的程序费用
5.1 重整程序费用的特殊性
| 费用项目 | 清算程序 | 重整程序 |
|---|---|---|
| 案件受理费 | 按破产财产价值计算 | 受理时预交 |
| 管理人费用 | 按财产价值比例计算 | 按重整价值计算,通常较高 |
| 继续营业费用 | 一般不发生 | 属于共益债务,需持续支出 |
| 重整计划制定费用 | 无 | 财务顾问费、审计评估费等 |
5.2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
重整中的共益债务融资(DIP Financing)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制度:
- 性质:重整期间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入的债务
- 优先性:作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
- 用途:维持债务人正常经营、支付职工工资、保持资产价值
- 审批:须经法院批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
六、程序费用的监督与控制
6.1 监督机制
| 监督主体 | 监督方式 |
|---|---|
| 人民法院 | 决定管理人报酬、审批重大费用支出 |
| 债权人会议 | 审查破产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异议 |
| 债权人委员会 | 监督破产费用的日常支出 |
6.2 费用控制措施
| 措施 | 说明 |
|---|---|
| 预算制度 | 管理人应制定破产费用预算,报法院批准 |
| 定期报告 | 管理人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支出情况 |
| 审计监督 | 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对管理人费用支出进行专项审计 |
| 责任追究 | 管理人不当支出的,可能被扣减报酬或承担赔偿责任 |
七、实务要点
7.1 申请人的成本控制
| 环节 | 策略 |
|---|---|
| 申请破产前 | 评估债务人财产状况,预判费用是否充足 |
| 选择管理人时 | 可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人选,影响费用标准 |
| 费用异议 |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
7.2 管理人费用收取的合规风险
- 超出法院批准范围的费用支出可能被认定违规
- 未经批准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可能不予认可
- 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被扣减报酬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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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效力待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 41-43、113 条[优先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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