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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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再审程序 | 执行异议之诉 |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2023 年修正,原第 56 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290-301 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程序、审理方式、当事人诉讼地位、裁判方式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7-06-27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扩大涉外编内容 修正案
2023-09-01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现行有效】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位

制度功能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案外人救济制度,2021 年修法将其独立为第 59 条。其核心功能在于:

  1. 遏制虚假诉讼:这是立法的最初动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因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不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启动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填补了这一救济空白。
  2. 对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提供事后救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以通过此制度获得救济。

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比较维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 59 条 民诉法第 207 条、第 234 条
程序性质 按照普通一审程序审理 隶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管辖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前置程序 无需前置执行异议 需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审级利益 有完整的一审、二审审级利益 直接进入再审审查,审级利益有限
适用主体 民诉法第 59 条规定的第三人 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衔接规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299-301 条:
-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原案裁定再审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应并入再审程序;但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应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提出执行异议又被驳回,再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第 301 条)。
- 案外人先提出执行异议,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排斥性选择)。
- 经审查第三人属于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告知其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处理。

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执行阶段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审查的核心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则直接针对生效裁判本身的内容错误,不限于执行阶段。两者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竞合,需根据案外人寻求救济的具体路径和时间节点进行选择。

二、提起条件

主体要件(第三人)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包括: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学理上分为三类:
- 辅助型第三人: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 被告型第三人: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
- 原告型第三人:与原诉原告享有共同权益

(三)特定条件下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租赁权亦不例外),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九民纪要第 120 条):

  1. 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 807 条)、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 21、22 条)
  2. 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确定,导致债权人本可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债权人撤销权)或企业破产法第 31、32 条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 虚假诉讼情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

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常见情形
- 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处理)
- 原案生效裁判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 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 原案当事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指导案例 148 号:股东一般无权提起,但公司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 任意诉讼被担当人(合伙负责人诉讼的全体合伙人、业主委员会诉讼的业主等)

客体要件(生效裁判)

  • 撤销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 内容范围:限于判决、裁定的主文和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 294 条),不包括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程序方面
  • 不予受理的情形(第 295 条):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程序要件(期限与管辖)

(一)六个月不变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通过另行起诉、申请再审等方式寻求救济的,期间不因此中止或中断。

(二)管辖法院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一审法院管辖。该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审理。

(三)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指没有被列为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第 293 条):
1.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 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实体要件(损害其民事权益)

(一)生效裁判内容错误

须提交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此处要求的是起诉时提供初步证据,而非经查证属实的充分证据。

(二)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的范围原则上限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因果关系

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即第三人与生效裁判内容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常见适用场景

虚假诉讼场景

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最核心的适用场景。典型情形包括:
- 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执行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诉讼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 公司管理者与相对人通谋,以公司名义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并取得生效裁判
- 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关联企业,诉请标的额与经济状况严重不符,主动迅速达成调解

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普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提供证明虚假诉讼存在的初步证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场景

在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确认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该工程享有在先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让与担保权人等),可以作为第三人对该生效判决提起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刘某与中铁五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房产纠纷场景

  •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遗漏第三人权益
  • 商品房买卖中,在先的购房者对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判给他人提起撤销之诉
  • 房屋租赁权转让纠纷中,主张共同出资购买租赁权的第三人(普通债权,原则上不具备原告资格)

公司纠纷场景

  • 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不予支持(指导案例 148 号),但在公司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主张公司行为无效,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
  • 公司减资、股权转让等行为中,债权人权益因生效裁判确定而受损的情形

四、审理与裁判

审理范围

  • 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重点审查生效裁判的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原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审理范围
  • 审理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第三人撤销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不依职权主动改判,可依照民诉法第 198 条另行启动再审

当事人诉讼地位

  • 原告: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 第三人:生效裁判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

裁判方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298 条: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 部分撤销的:被撤销部分与未撤销部分难以区分的,经释明后可裁定撤销全部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一)执行中止

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但原裁判已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财产保全

原告提供担保,申请对原裁判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准许。原告主张原案构成虚假诉讼的,也可以申请对原案当事人取得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与确权诉讼合并审理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等实体权利主张的,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可以合并审理(但双方有仲裁或管辖协议的除外)。

(四)标的物已转让

第三人撤销请求成立但诉讼标的物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的,可以判决撤销生效裁判,但不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告知第三人另行起诉。

(五)调解

可以调解。调解书生效后,原生效裁判文书视为被撤销。

(六)诉讼费用

就撤销请求涉及的金额或价额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

滥用诉权的规制

第三人与原审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第 115 条)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实务要点总结

  1. 原告资格是最大难点:实践中约 70% 的案件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判断标准应结合立法目的,既严格把握防止冲击裁判既判力,也要切实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2. 六个月不变期间: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证据保全。
  3.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排斥性选择:一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即丧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选择时点至关重要。
  4. 虚假诉讼是核心适用场景:普通债权人仅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原裁判确定的债权内容虚假时,才可例外地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高院指导意见)

  • 浙江省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法理与实务研究

  • 张雁 杨晓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衔接之路径优化
  • 吴英姿:论无效裁判撤销程序
  •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指导案例 148 号
  • "三撤"中主体与实体要件的认定(上海二中院至正开放麦)
  • 三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不同区分与衔接适用规则

案例分析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刘某与中铁五局案)
  • 胡某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普通债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

虚假诉讼与制度背景

  • 最高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及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节)

引用资料: 1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