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袭警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77 条第 5 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32 号):明确了对袭警行为的定性标准、取证规范、从重处罚情节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5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袭警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袭警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执法秩序),二是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专门力量,对警察实施暴力不仅危害其个人人身安全,更损害国家执法权威和法治秩序。
(二)客观要件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撕咬、踢踹、抱腿、拉扯等直接对警察身体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包括驾驶机动车撞击、推搡导致警察摔倒等间接暴力方式。
- 正在执行职务:要求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合法性(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暴力行为发生在警察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 袭警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均属袭警罪的对象。
(三)主观要件
袭警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执法、报复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罪设置了两档量刑幅度:
| 档次 | 法定刑 | 认定条件 |
|---|---|---|
| 基本犯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
| 加重犯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
加重犯中"等手段"的认定
加重处罚条款列举了"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三种典型行为,但使用"等" 表明不排除其他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手段。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达到加重标准需综合考量:
- 行为方式的危险性相当性:是否达到接近枪击、刀刺、撞击的危险程度
- 危害结果: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 行为环境:是否发生在狭小空间、高速公路等特殊环境中
典型案例:朱某祥袭警案(入库编号 2023-05-1-234-001)——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构成袭警罪加重犯。被告人醉驾被查,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时强行冲出狭窄空间,致一人肋骨骨折、多人受伤,认定为与"驾驶机动车撞击"具有相当性的加重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驾驶机动车冲撞型袭警的认定
近年来,以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过程中冲撞警察的案件多发,认定要点如下:
- 主观故意推定:行为人明知前方有人阻拦仍加速冲撞的,可推定具有袭击故意。逃避抓捕的动机不能否定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侵害。
- 既遂标准:实施暴力行为即构成既遂,不要求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只要具有严重危险性即可)。
- 数罪并罚:如行为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周某某袭警案(入库编号 2024-05-1-234-001)——驾车冲撞辅警和民警逃离现场,虽未造成实际伤害,但主观上具有袭击故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
立法变迁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成罪,在此之前,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两罪区分要点
| 比较维度 | 袭警罪 | 妨害公务罪 |
|---|---|---|
| 对象 | 仅限人民警察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行为方式 | 暴力袭击 | 暴力、威胁方法 |
| 量刑 | 基本犯三年以上以下;加重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
| 入刑标准 | 不需造成实际后果 | 需达到妨害公务的程度 |
同时涉及警察和辅警的情形
- 暴力行为同时针对警察和辅警的,按吸收犯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 暴力行为仅针对辅警(警察在场指挥执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范某某妨害公务案(入库编号 2024-03-1-233-001)——暴力袭击在民警带领下执法的勤务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因为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执法合法性判断
- 主体合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须具备人民警察身份
- 权限合法:执法事项须属于该警察的法定职权范围
- 程序合法:执法程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要点提示:
- 口头传唤也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 便衣执法原则上不影响执行职务的认定,但须能证明警察身份
- 执法人员越权执法或违法执法时,行为人的抵抗行为不当然构成袭警罪
执行职务的时间节点
"正在执行职务"指从开始执行职务到执行职务完毕的整个过程,包括:
- 执行职务的准备阶段
- 实际执法操作过程
- 执法完毕后的现场管控阶段
六、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要点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心内容
- 从重处罚情节:
- 使用凶器或危险工具袭警
- 驾驶机动车冲撞、拖拽警察
- 在高速路、桥梁等危险场所袭警
- 造成民警轻伤以上后果
-
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实施
-
入罪标准:
-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撕咬、踢踹、击打等暴力行为
-
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 袭警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量刑考量因素
法院在袭警罪量刑时综合考虑:
- 暴力程度和危险性
- 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 是否使用凶器或危险方式
-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预谋 vs. 临时起意)
- 事后态度(主动投案、赔偿谅解 vs. 逃逸、拒不认罪)
- 是否有前科劣迹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案例资源
- 周某某袭警案(机动车冲撞民警和辅警,入库编号 2024-05-1-234-001)
- 朱某祥袭警案(狭小空间驾车拖拽警察构成加重犯,入库编号 2023-05-1-234-001)
- 王某袭警案
- 江某祥袭警案
公众号资源
- 办理袭警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李国胜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袭警案二审当庭宣判
- 2·8袭警案
法条汇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