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管辖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管辖权异议 | 合同纠纷管辖 | 执行异议之诉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18-22 条: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3-35 条: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37-39 条: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44 条:对管辖制度的全面细化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76 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涉外编)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8 号):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管辖制度的基本原理
概念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入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利程度和裁判公正。
确定原则
-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管辖应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 便于法院审理原则:管辖应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执行
- 兼顾均衡原则:合理分配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的审判任务
-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定管辖为主,协议管辖为辅
二、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的管辖分工
《民事诉讼法》将级别管辖分为四级:
| 法院级别 | 管辖范围 |
|---|---|
| 基层人民法院 |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案件原则由基层管辖) |
| 中级人民法院 |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高级人民法院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 最高人民法院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标准
根据法发〔2019〕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管辖级别 | 一般案件标的额标准 |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
|---|---|---|
| 基层法院 | 标的额 5 亿元以下 | 标的额 1 亿元以下 |
| 中级法院 | 标的额 5 亿元及以上(一般)/ 1 亿元及以上(跨辖区) | — |
| 高级法院 | 标的额 50 亿元及以上 | — |
注意: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专门案件有专门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受上述一般标准调整。
专门法院的级别管辖
- 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 海事法院:海事海商纠纷(中级法院级别)
- 金融法院:特定金融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 破产法院: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级别管辖的不可约定性
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能在法定地域管辖法院中选择,不能改变应由哪一级别法院管辖的规定。
三、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规则,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适用:
| 案件类型 | 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
|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 或 合同履行地 | 民诉法第 24 条 |
| 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 或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民诉法第 25 条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或 被告住所地 | 民诉法第 26 条 |
| 公司诉讼 | 公司住所地 | 民诉法第 27 条 |
| 侵权纠纷 | 侵权行为地 或 被告住所地 | 民诉法第 29 条 |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 被告住所地 | 民诉法第 28 条 |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 或 被告住所地 | 民诉法第 30 条 |
公司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 22 条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还包括: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纠纷。
注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外观上与公司组织法性质较弱的纠纷,适用一般侵权纠纷管辖规则,不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民诉法第 34 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 28 条将以下四类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除外(属于一般合同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无论建设工程实际履行与否,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受原合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约束,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专属管辖
|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
| 港口作业纠纷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民诉法第 34 条 |
| 遗产继承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民诉法第 34 条 |
| 破产衍生诉讼 |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法第 21 条 |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 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院(集中管辖) |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 3 条 |
专属管辖的强制性
专属管辖属于法定强制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排除或变更。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由法律规定的专属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有效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 可协议事项: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身份关系纠纷不可协议管辖)
-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确定性:根据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多个管辖法院的约定
《民诉法解释》第 30 条: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废除了原司法解释"选择两个以上法院则协议管辖无效"的规定。
互联网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
网购等场景中注册用户时点击同意的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一般认为,管辖约定格式条款不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可以认定有效。但跨境网购中约定外国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约定签约地与实际签约地不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 493 条,当事人约定签约地的,从其约定。但互联网批量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可能认定管辖条款无效。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司法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六、共同管辖与管辖权冲突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当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主张或均不主张管辖权时:
- 移送管辖(民诉法第 37 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指定管辖(民诉法第 38 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转移(民诉法第 39 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七、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认定框架
合同纠纷管辖中确定合同履行地,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
约定仲裁 → 专属管辖 → 约定管辖法院 → 约定合同履行地 → 法定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点"的理解
"约定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即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字样。合同约定的送货地、到货地、验收地、安装地等,不直接等同于"约定履行地点"。
"争议标的"的理解(《民诉法解释》第 18 条)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争议标的"类型确定履行地:
- 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键要点:
- "争议标的"应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的合同义务,不能等同于诉讼请求
- 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的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请求均为货币给付性质,但不因此将争议标的认定为给付货币
八、管辖权异议
提出规则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恒定原则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这保证了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
实践中存在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现象。对于下列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可不予审查(山东高院意见):
1. 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 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
4.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应诉管辖
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实务要点
- 立案阶段优先审查管辖协议和专属管辖,避免选错法院后被移送
- 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较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等均适用,不可遗漏
- 协议管辖条款须审查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公司诉讼必须区分组织法性质纠纷与一般合同纠纷,前者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 管辖权异议须在 15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 跨级别案件应注意最新的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法发〔2019〕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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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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