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贪污受贿
核心法条
-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定义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0条:行贿罪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现行有效]
-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现行有效]
- 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贿罪立案标准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行贿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
-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主观方面
核心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利益
-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 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不确定利益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的例外: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不是行贿
(三)客观方面
基本行为方式:
- 主动给予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行贿类型 | 立案标准 |
|---|---|
| 个人行贿罪 | 数额在3万元以上 |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
|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 |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
地方标准参考(广东省2009年意见,已部分调整):
- 一类地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二类地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 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90条:
| 量刑档次 | 适用条件 | 法定刑 |
|---|---|---|
| 基本刑 | 犯行贿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情节严重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情节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从宽情节: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行贿与赠与、礼金的界限
区分行贿与正常馈赠,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区分维度 | 正常馈赠 | 行贿 |
|---|---|---|
| 双方关系 | 亲属、朋友、师生等私人关系,具有长期性特征 |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员,具有临时性特征 |
| 主观心态 | 基于亲情、友情,不要求回报 | 以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为目的,要求得到报偿 |
| 客观行为 | 逢年过节、乔迁婚嫁等时间公开进行,数额合乎礼节常规,有来有往 | 在谋取利益前后秘密进行,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常规 |
| 利益性质 | 无具体请托事项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心照不宣型受贿的认定: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即使未明确表达,也可认定具有行受贿故意
五、经济行贿
(一)回扣、手续费
合法回扣与违法行贿的区分:
| 回扣类型 | 处理方式 |
|---|---|
| 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 | 不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
| 帐外暗中给予回扣 | 以行贿论处 |
| 以个人名义暗中收受回扣 | 以受贿论处 |
| 以单位名义收受后私自占为己有 | 以贪污论处 |
(二)商业贿赂的特殊领域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根据主体性质分别定罪
- 政府采购和国有工程建设招标:受委托参与评标的评委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中介组织:承担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行贿罪
(一)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93条:
- 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行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 区分维度 | 个人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
| 主体 | 自然人 | 单位 |
| 意志 | 个人意志 | 单位意志(集体决定、负责人决定) |
| 利益归属 | 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
| 资金来源 | 个人财物 | 单位资金 |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七、行贿与受贿的数罪并罚
(一)基本原则
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二)受贿与渎职的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 帮助逃避处罚的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受贿罪
- 实行数罪并罚
八、"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背景
(一)政策依据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二)重点查处情形
-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 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 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三)联合惩戒机制
- 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非财产性利益: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 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四)政策把握原则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处理:
- 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 综合施策,分类处理
- 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
- 考虑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
九、从宽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从宽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从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1. 自动投案
2. 真诚悔罪悔过
3.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4. 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5.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6. 重大立功表现
7.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十、常见实务问题
(一)行贿与合法支出的界限
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或捐赠不影响定罪:
- 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
- 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
- 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 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二)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
| 情形 | 认定结果 |
|---|---|
|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 不是受贿 |
| 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 |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
| 受贿后上交钱款 | 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三)借贷形式掩盖行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认定因素: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 款项的去向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 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 未归还的原因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文本
- 《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391条、第393条
-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解读
- 受贿行贿一起查,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审判指导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典型案例
- 胡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案
学术研究
- 贪污贿赂犯罪10大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