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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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解除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经济补偿金 | 竞业限制 | 劳动合同终止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 | 工伤认定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核心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协商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无过失性辞退(提前 30 日通知或代通知金)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六类保护人员")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单方解除的事先通知工会义务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终止的顺延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违法解除的后果(继续履行或赔偿金)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解除/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 经济补偿 x 2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1-01 《劳动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2008-01-01 《劳动合同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2012-12-28 劳动合同法修正(劳务派遣) 修正案
现行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解除类型总览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三大路径: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同路径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义务。

类型 条文 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 第 36 条 N
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 第 36 条 0
劳动者因单位过错单方解除 第 38 条 N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第 37 条 0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 第 39 条 0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第 40 条 N(或 N+1)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 41 条 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第 87 条 2N

二、协商解除(第 36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无需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取决于谁提出解除动议: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N;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3.1 提前通知解除(第 37 条)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仅需提前 3 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2 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第 38 条)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并获经济补偿 N: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劳动合同因欺诈等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且无需事先告知。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4.1 过失性辞退(第 39 条)

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等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需对解除理由承担充分举证义务。

4.2 无过失性辞退(第 40 条)

劳动者无过错但出现三种客观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 N:(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变更未果。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4.3 经济性裁员(第 41 条)

需裁减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总人数 10% 以上时,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法定裁员事由包括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裁员时应优先留用: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合同者、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五、解除限制与程序

5.1 不得解除的情形(第 42 条)

劳动者符合以下六类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第 40 条、第 41 条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观察期、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违反此规定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

5.2 工会程序(第 43 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法的,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

六、经济补偿金计算(N 与 N+1)

6.1 标准 N 的计算(第 47 条)

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x 月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双封顶"规则)。

6.2 N+1 的适用范围

"N+1"中的"+1"即"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第 40 条的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仅在用人单位未提前 30 日通知时适用。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终止、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等情形均不存在 N+1。

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第 87 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赔偿金(2N)。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2N)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N)(《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

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 经济补偿(N):合法解除/终止后的法定补偿,带有补偿性质
  • 赔偿金(2N):违法解除的惩罚性赔偿
  • 二者性质不同、不能同时主张;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离职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45 条在主张经济补偿的同时,请求加付 50%-100% 的赔偿金

八、解除后的附随义务(第 50 条)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证明,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

九、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第 23-24 条)

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90 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 劳动合同法(2007 原文)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 N 与 N+1 的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_为什么有人拿N_有人拿N_1_.md)
  • 补偿金与赔偿金区分/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补偿金和赔偿金怎样区分_一文讲清.md)
  •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同时主张
  • 经济补偿金 61 种情形及标准
  • 劳动合同争议要点全面梳理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