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与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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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与披露义务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协议效力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5 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6-03-01 起施行,本条为新增条款]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6 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2026-03-01 起施行,对应原第 34 条]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7 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2026-03-01 起施行,对应原第 35 条]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8 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2026-03-01 起施行,对应原第 36 条]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0 条:仲裁员有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仲裁法》原第 34-38 条确立回避制度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2025-09-12 仲裁法修订:新增仲裁员主动披露义务(第 45 条),条文序号整体后移 主席令第54号
2026-03-01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仲裁员回避与披露义务适用新规 现行基准规则

一、仲裁员披露义务(2025 修订新增)

1.1 立法背景

2025 年《仲裁法》修订新增第 45 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这是对国际仲裁惯例(IBA 利益冲突指引)的借鉴,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1.2 披露义务的触发标准

披露义务的核心标准是:"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包含三个要素:

要素 说明
"可能导致" 不要求实际发生了影响,而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即可触发
"合理怀疑" 须以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判断,而非当事人的主观臆测
"独立性、公正性" 涵盖两个方面:独立于当事人和代理人,以及在案件处理中保持公正

1.3 披露义务的形式要求

  • 书面披露: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披露,口头告知不满足法定要求
  • 及时性:知悉存在需披露的情形后应立即披露,通常应在接受指定时一并提交
  • 持续性:披露义务贯穿整个仲裁程序,仲裁过程中新出现的情形也应及时补充披露

1.4 披露的典型情形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各仲裁机构规则的补充:

情形类别 具体表现
经济利益关系 仲裁员或其所在律所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现有或近期的商业关系、经济利益
职业关系 仲裁员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顾问或律师参与过相关案件
人身关系 仲裁员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同学、同事、近亲属等
程序角色 仲裁员在同一争议或相关争议的程序中担任过其他角色(如调解员、专家证人)
言论与态度 仲裁员在公开场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发表过明确观点

1.5 信息披露机制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后,应将披露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知悉披露内容后,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回避。

二、仲裁员回避制度

2.1 回避的法定事由

《仲裁法》第 46 条列举了四种法定回避情形:

序号 事由 实务要点
(一) 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属于客观身份冲突,一经确认必须回避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包括直接经济利益、间接利益影响等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兜底条款,范围较广,如师生关系、同事关系等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触发纪律处分和除名后果

2.2 回避申请的提出

要素 规则
提出主体 当事人
形式要求 应当说明理由
时间要求 (1)一般情形:首次开庭前提出;(2)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的: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书面/口头 实务中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2.3 回避决定权限

被回避人 决定权归属
普通仲裁员 仲裁机构主任决定
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 仲裁机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2.4 回避的后果

仲裁员回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1. 重新选定/指定仲裁员: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新的仲裁员
  2. 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进行已完成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
  3.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已完成的仲裁程序(第 49 条)

三、回避与披露的关联与区别

对比维度 披露义务 回避制度
性质 仲裁员的主动告知义务 当事人主动申请、仲裁员依法必须退出的制度
触发标准 "合理怀疑"即需披露 法定四种情形之一或"合理怀疑"达到必须回避程度
法律后果 披露 ≠ 回避,披露后是否回避由决定机关判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仲裁员必须退出案件
立法渊源 2025 年新增(第 45 条) 原《仲裁法》已有,修订后调整为第 46-48 条

四、实务操作指引

4.1 仲裁员实务自查要点

  • 在接受指定前完成利益冲突检索,重点检索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本案代理律师、关联案件当事人
  • 定期更新利益冲突数据库
  • 关注 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的最新版本

4.2 当事人应对策略

  • 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后,及时利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工具排查利益冲突
  • 律师代理仲裁案件时,应核查所在律所是否在同一案件或关联案件中代理过对立方
  • 发现仲裁员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应果断提出回避申请

4.3 程序性风险提示

  • 回避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回避申请权
  • 回避申请需有充分证据支撑,仅凭怀疑和推测难以获准
  • 仲裁员因回避退出后,程序是否重新进行需综合评估案件阶段、成本等因素

五、仲裁员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5.1 仲裁员除名

根据第 50 条和仲裁机构聘任管理办法,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应当予以除名:

情形 法律依据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受贿,情节严重 第 50 条 + 第 46 条第(四)项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第 50 条 + 第 71 条第 1 款第(六)项
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撤销高级职称 第 23 条
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 23 条

5.2 法律责任

除行业/仲裁纪律处分外,仲裁员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权威解答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和考核办法甬仲发(2026)1号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学术文章

  • 仲裁案件中律师如何进行仲裁员利益冲突检索
  • 仲裁程序中"隐瞒证据"的认定——兼论对我国仲裁证据披露制度构建的启示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