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抵押权 | 浮动抵押 | 动产质押 | 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16条:购买价款抵押权(PMSI)——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现行有效,2023修订新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第56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1995 |
《担保法》仅允许特定动产抵押(航空器/船舶/车辆) |
— |
《担保法》第34条 |
| 2007 |
《物权法》扩大可抵押动产范围,登记对抗为原则 |
— |
《物权法》第180-189条 |
| 2021 |
— |
《民法典》统合动产抵押规则,新增PMSI"超级优先权"制度 |
《民法典》 |
| 2021-01-01 |
— |
担保制度解释细化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规则(第54条)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第56条) |
法释〔2020〕24号 |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1.1 定义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制度。
1.2 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
| 维度 |
动产抵押 |
不动产抵押 |
| 设立要件 |
合同生效即设立 |
合同生效即设立 |
| 公示方式 |
登记(对抗要件) |
登记(生效要件) |
| 占有 |
不转移占有 |
不转移占有 |
| 正常经营买受人 |
适用(第404条) |
不适用 |
| PMSI超级优先权 |
适用 |
不适用 |
1.3 可抵押的动产范围
| 类别 |
具体标的 |
| 生产设备 |
机械、仪器仪表等 |
|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企业的存货 |
| 交通运输工具 |
汽车、船舶、航空器 |
| 其他合法动产 |
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与登记
2.1 设立条件
| 要件 |
内容 |
| 抵押人 |
债务人或第三人 |
| 抵押权人 |
债权人 |
| 抵押财产 |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
| 抵押合同 |
书面形式(《民法典》第400条) |
2.2 登记对抗规则
| 情形 |
效力 |
| 已登记 |
抵押权设立+对抗第三人 |
| 未登记 |
抵押权设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3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 不能对抗的第三人类型 |
说明 |
| 抵押物的买受人 |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
| 已取得抵押物的承租人 |
合法承租人 |
| 已查封、扣押的债权人 |
已实施保全/执行措施的债权人 |
| 破产管理人 |
抵押人破产时 |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保护
3.1 《民法典》第404条
即使动产抵押已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2 适用条件(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 条件 |
内容 |
| 出卖人从事该动产销售业务 |
即出卖人的经营范围包含该动产 |
| 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 |
非明显低于市场价 |
| 买受人已取得动产 |
已经实际交付或取得所有权 |
3.3 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消费者 |
非消费性购买 |
| 购买的是生产设备而非产品 |
非出卖人的销售标的 |
| 买卖合同存在担保物权 |
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抵押 |
| 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 |
法律规定须登记的动产 |
四、购买价款抵押权(PMSI)
4.1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浮动抵押权人除外)。
4.2 制度功能
| 要素 |
内容 |
| 目的 |
保障融资方在赊销/分期付款中的优先受偿权 |
| 优先位序 |
超级优先: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等 |
| 期限 |
交付后10日内登记 |
| 适用场景 |
设备融资购买、赊销+抵押担保 |
五、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 维度 |
动产抵押 |
动产质押 |
| 是否转移占有 |
否 |
是 |
| 设立要件 |
合同生效设立 |
交付设立 |
| 公示方式 |
登记(对抗) |
占有/交付 |
| 抵押人/出质人可否继续使用 |
可以 |
不可以 |
| 优先顺位规则 |
按登记时间 |
按交付时间 |
六、动产抵押权的实现
| 实现方式 |
说明 |
| 折价 |
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 |
| 拍卖 |
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变现 |
| 变卖 |
协议变卖或自行处置 |
七、实务要点
7.1 对抵押权人
-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但务必及时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 注意购买价款抵押权的10日登记窗口期
-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不受抵押权约束
- 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竞合时注意优先顺位
7.2 对买受人
- 购买前应查询动产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
-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受第404条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民法典》第395条、第400条、第403条、第404条、第41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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