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担保 | 担保追偿权 | 公司对外担保 | 混合担保
现行基准: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689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保证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10-01 | 《担保法》第4条确立反担保制度 | 已废止 |
| 2000-12-13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反担保人范围 | 法释[2000]44号(已废止) |
| 2020-12-31 | 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重塑反担保规则,明确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反担保合同效力 | 法释[2020]28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担保法废止,反担保制度以民法典第387条为基本依据 | 【现行有效】 |
一、反担保的概念与功能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目的是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制度功能:反担保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鼓励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担保人(尤其是专业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若缺乏反担保机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将面临追偿不能的风险。
二、反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设立主体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关键规则:反担保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这种从属性不同于典型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
- 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反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后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按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
责任范围
反担保责任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不得超出该范围。
三、实务要点
- 担保公司实务: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时,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通常形式为房产抵押或股权质押
-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特殊保护: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 公司对外担保与反担保交叉: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决议,相应反担保也需履行相应程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物权编 上(第387条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9条)
- 高圣平_民法典_第388条第2款评注(含反担保讨论)
- 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国资委问答)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