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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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劳动合同解除

核心法条

  • 《劳动法》第十章(第77-84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现行有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门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现行有效]
  • 《劳动法》第79条:仲裁前置程序(调解→仲裁→诉讼)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1-01 《劳动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2008-01-01 《劳动合同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2012-12-28 劳动合同法修正(劳务派遣) 修正案
现行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仲裁受案范围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及各地高院指导意见,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 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
  2. 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 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工伤认定、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 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争议
  5. 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等
  7.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根据各地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争议(深圳纪要第1条)
  2. 企业年金方案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争议(已缴给税务机关的不作劳动争议)
  4. 高温津贴争议(深圳纪要第4条)
  5. 住房公积金争议(深圳指引第3条)
  6. 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纠纷(深圳指引第5条)
  7. 劳动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争议(但规章违法造成损害的赔偿争议除外)

(三)争议性质转化规则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达成明确赔偿/补偿协议后,因款项支付发生纠纷的: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直接起诉(深圳指引第7条)
  2.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仲裁前置原则

(一)基本原则

《劳动法》第79条确立了"仲裁前置"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前置的适用

  1. 必须先仲裁的情形:绝大多数劳动争议
  2. 例外情形
  3. 达成支付协议后因支付发生的纠纷(可按债务纠纷直接起诉)
  4. 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争议的(可直接起诉)

(三)当事人改变案由的后果

当事人为减少处理环节,将劳动争议改变案由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三、仲裁时效

(一)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注意: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时效改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

根据浙江高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7条: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相一致。可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

仲裁申请期限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浙江纪要第8条)。

中断情形

  1. 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从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重新计算
  2. 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中止情形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
  3. 其他正当理由

(四)特殊情形的时效起算

争议类型 时效起算点 依据
拖欠、克扣工资 可随时申请(具有连续性) 浙江纪要第9条
欠缴社会保险金 可随时申请(具有连续性) 浙江纪要第9条
工伤争议 工伤确认之日起60日;如医疗未终结或伤残等级未作出,从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0日 浙江纪要第10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人:劳动争议任何一方
  2. 申请期限:一般一年内(2008年5月1日后)
  3. 申请方式: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4. 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争议类型 举证责任 规则依据
劳动关系成立 主张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证据规定第3条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浙江证据规定第4条
加班工资争议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深圳指引第23条
工资支付争议 用人单位对已支付工资情况举证;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约定的,应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深圳指引第23条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 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就条件成立举证;用人单位就解除原因举证 深圳指引第24条

(三)举证时限

  1. 一般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
  2. 延期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4日前书面申请延期
  3. 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质证;不同意的,不得质证(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的除外)

(四)开庭与裁决

  1. 开庭通知:仲裁委员会应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 公开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 裁决期限: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五)仲裁调解

  1. 调解原则: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 调解效力
  3.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4.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 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与诉讼衔接

(一)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情形: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

  •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非一裁终局案件

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当事人起诉期限: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 双方均起诉的:互为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三)特殊衔接问题

  1. 仲裁逾期未受理或未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仲裁裁决书未送达: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案件审理(深圳指引第41条)
  3. 仲裁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依法追加(深圳指引第38条)
  4.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的:用人单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六、特殊问题

(一)管辖问题

  1. 地域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级别管辖:一般由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二)部分裁决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 生效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四)仲裁与监察的关系

  1. 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
  3. 分工原则: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部发〔1995〕309号第88条)

(五)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指引第52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10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77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82-90条

法院审判指导(12份)

  1. 浙江省
  2.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04-01)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

  4. 广东省

  5.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03-09)
  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2008-03-01试行,2010-03-03修订)

概念文章

  • 劳动关系认定
  • 劳动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