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期间计算 | 保证担保 | 保证追偿权 | 混合担保
现行基准: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0-12-13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确认连带共同保证及内部追偿权 | 法释[2000]44号(已废止) |
| 2019-11-14 | 九民纪要对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过渡性规定 | 《九民会议纪要》 |
| 2020-12-31 |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重大变化:限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 法释[2020]28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以民法典第699条为一般规则 | 【现行有效】 |
一、共同保证的概念
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担保形态。共同保证可分为两类:
-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
-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二、《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则变化
重大变化: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确认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当然享有内部追偿权。但《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作出了严格限制:
- 只有在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情况下,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才能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约定分担份额
- 若无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这一变化与《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保持体系一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在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某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该保证人免责;但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该保证人。
保证期间的起算: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共同保证与混合担保的区分
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担保)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混合担保则是指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两种情形的责任分担规则不同:
- 共同保证:按约定份额承担;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保证人之间内部追偿需以约定为前提
- 混合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五、实务要点
- 约定是关键:保证人之间是否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决定了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 债权人策略:无保证份额约定时,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一保证人主张全部权利
- 保证期间管理:共同保证中每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第699条释义)
- 浙江高院《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宁波中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解答》(2015年三)
- 上海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追加保证人12问
- 人民法院案例库_某银行诉许昌某发制品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