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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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债权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破产清算 | 管理人 | 股东出资责任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5-56 条:债权申报程序(期限、方式、特殊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7-58 条: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与确认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破产债权的定义——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9-110 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与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旧法公布前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规则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2-43 条:共益债务的范围与清偿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2019-11-08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法〔2019〕254号
现行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现行有效】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第 107 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债权。时间基准点是"受理破产申请时",而非破产宣告时。

债权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须同时满足:
1. 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务一般属共益债务)
2.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财产性请求权
3. 债权经法定程序申报并经确认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

依据司法解释和实践(深圳中院指引第 54 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3 条):
- 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
- 受理后发生的债务利息
- 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滞纳金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
- 债务人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上的权利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有偿使用的除外)
-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后,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债权申报程序(第 45-56 条)

申报期限(第 45 条)

  • 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
  • 最短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管理人可向法院提出期限建议

申报要求(第 49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 说明有无财产担保
- 提交有关证据
- 连带债权须说明

未到期债权与利息停止(第 46 条)

  • 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特殊债权申报规则

特殊情形 申报规则 法条依据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可以申报 第 47 条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可以申报 第 47 条
连带债权人 可由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 第 50 条
保证人已代偿的 以求偿权申报 第 51 条第 1 款
保证人未代偿的 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 51 条第 2 款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 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第 53 条
受托人不知破产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第 54 条
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承兑的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第 55 条

补充申报(第 56 条)

  • 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 补充申报的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职工债权(第 48 条、第 113 条第 1 项)

职工债权范围

  • 所欠职工工资
  •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申报的特殊规则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
1. 要求管理人更正
2. 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部垫付款视为职工债权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房屋出租方等垫付的职工债权相关费用,视为职工债权(深圳中院指引第 72 条)。

历史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第 132 条)

本法公布前(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照第 113 条清偿后不足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是对旧破产法过渡期的保护性安排。

董监高工资限制(第 113 条第 3 款)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债权审查与确认(第 57-58 条)

管理人审查

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
1. 登记造册,记载申报人、债权额、担保情况等(司法解释三第 6 条)
2. 对债权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审查
3. 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司法解释三第 7 条)。但管理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异议与诉讼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三第 8 条)
  • 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 诉讼被告确定规则(司法解释三第 9 条):
  • 债务人异议 → 以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
  • 债权人异议他人债权 → 以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
  • 债权人异议本人债权 → 以债务人为被告

暂缓认定

以下债权暂缓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25 条):
- 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
-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
- 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
- 诉讼、仲裁未决的
- 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的

五、共益债务(第 42-43 条)

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区别:破产费用是程序性支出,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实体债务。

共益债务范围(第 42 条)

序号 类型 说明
(一) 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 无因管理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 不当得利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 继续营业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 职务侵权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六) 财产侵权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司法解释扩展的共益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确认以下情形可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第 4 条)
- 撤销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后,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产生的债务(第 11 条)
- 因管理人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产生的债务(第 30、38 条)
- 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但买受人未付清价款,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第 36 条)

超级优先权(司法解释三第 2 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该借款债权人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得优先于已就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清偿规则(第 43 条)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4.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六、清偿顺序(第 113 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顺序 债权类型 说明
第一顺序 职工债权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个人账户社保、补偿金
第二顺序 社保与税款 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保费用 + 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 普通破产债权 包括担保物不足部分、普通合同债权等
  •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 有财产担保债权(第 109 条)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第 110 条)

劣后债权

重庆高院解答明确以下情形可列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 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对公司负有的债务
- 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公司运作依靠股东负债形成的债权
- 控股股东为自身利益与公司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债权

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七、实务要点

破产受理前的待履行合同(第 18 条)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后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税款债权的特殊规则

  • 欠缴税款及附加 → 税款债权(第二顺序)
  • 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普通债权
  • 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 欠缴税款的罚款 → 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债权利息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55-60 条)

  • 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 24% 的,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计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 受理前一年内支付超过 24% 但不足 36% 的利息,应核减债权数额
  • 外币债权按受理日汇率中间价折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2013)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法院审判指导

  •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 重庆高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温州中院: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