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债权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破产清算 | 管理人 | 股东出资责任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5-56 条:债权申报程序(期限、方式、特殊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57-58 条: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与确认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破产债权的定义——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9-110 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与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32 条:旧法公布前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规则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42-43 条:共益债务的范围与清偿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第 107 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债权。时间基准点是"受理破产申请时",而非破产宣告时。
债权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须同时满足:
1. 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务一般属共益债务)
2.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财产性请求权
3. 债权经法定程序申报并经确认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
依据司法解释和实践(深圳中院指引第 54 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3 条):
- 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
- 受理后发生的债务利息
- 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滞纳金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
- 债务人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上的权利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有偿使用的除外)
-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后,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债权申报程序(第 45-56 条)
申报期限(第 45 条)
- 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
- 最短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管理人可向法院提出期限建议
申报要求(第 49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 说明有无财产担保
- 提交有关证据
- 连带债权须说明
未到期债权与利息停止(第 46 条)
- 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特殊债权申报规则
| 特殊情形 | 申报规则 | 法条依据 |
|---|---|---|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 可以申报 | 第 47 条 |
|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可以申报 | 第 47 条 |
| 连带债权人 | 可由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 | 第 50 条 |
| 保证人已代偿的 | 以求偿权申报 | 第 51 条第 1 款 |
| 保证人未代偿的 | 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第 51 条第 2 款 |
|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 | 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 第 53 条 |
| 受托人不知破产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 第 54 条 |
| 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承兑的 |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 | 第 55 条 |
补充申报(第 56 条)
- 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 补充申报的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职工债权(第 48 条、第 113 条第 1 项)
职工债权范围
- 所欠职工工资
-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申报的特殊规则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
1. 要求管理人更正
2. 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部垫付款视为职工债权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房屋出租方等垫付的职工债权相关费用,视为职工债权(深圳中院指引第 72 条)。
历史职工债权的特殊优先(第 132 条)
本法公布前(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照第 113 条清偿后不足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是对旧破产法过渡期的保护性安排。
董监高工资限制(第 113 条第 3 款)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债权审查与确认(第 57-58 条)
管理人审查
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
1. 登记造册,记载申报人、债权额、担保情况等(司法解释三第 6 条)
2. 对债权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审查
3. 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司法解释三第 7 条)。但管理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异议与诉讼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三第 8 条)
- 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 诉讼被告确定规则(司法解释三第 9 条):
- 债务人异议 → 以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
- 债权人异议他人债权 → 以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
- 债权人异议本人债权 → 以债务人为被告
暂缓认定
以下债权暂缓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25 条):
- 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
-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
- 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
- 诉讼、仲裁未决的
- 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的
五、共益债务(第 42-43 条)
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区别:破产费用是程序性支出,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实体债务。
共益债务范围(第 42 条)
| 序号 | 类型 | 说明 |
|---|---|---|
| (一) | 继续履行合同 |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 (二) | 无因管理 |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 (三) | 不当得利 |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 (四) | 继续营业 |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 (五) | 职务侵权 |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
| (六) | 财产侵权 |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
司法解释扩展的共益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确认以下情形可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第 4 条)
- 撤销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后,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产生的债务(第 11 条)
- 因管理人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产生的债务(第 30、38 条)
- 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但买受人未付清价款,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第 36 条)
超级优先权(司法解释三第 2 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该借款债权人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得优先于已就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清偿规则(第 43 条)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六、清偿顺序(第 113 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 顺序 | 债权类型 | 说明 |
|---|---|---|
| 第一顺序 | 职工债权 |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个人账户社保、补偿金 |
| 第二顺序 | 社保与税款 | 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保费用 + 所欠税款 |
| 第三顺序 | 普通破产债权 | 包括担保物不足部分、普通合同债权等 |
-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 有财产担保债权(第 109 条)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第 110 条)
劣后债权
重庆高院解答明确以下情形可列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 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对公司负有的债务
- 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公司运作依靠股东负债形成的债权
- 控股股东为自身利益与公司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债权
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七、实务要点
破产受理前的待履行合同(第 18 条)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后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税款债权的特殊规则
- 欠缴税款及附加 → 税款债权(第二顺序)
- 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普通债权
- 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 欠缴税款的罚款 → 不认定为破产债权
债权利息认定(深圳中院指引第 55-60 条)
- 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 24% 的,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计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 受理前一年内支付超过 24% 但不足 36% 的利息,应核减债权数额
- 外币债权按受理日汇率中间价折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2013)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法院审判指导
-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 重庆高院: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温州中院: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