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履行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第 577 条 |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
| 《民法典》第 580 条 | 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三种例外情形;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 |
| 《民法典》第 793 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规则 |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 | 情势变更中变更优先于解除的原则 |
| 《民法典》第 533 条 | 情势变更制度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继续履行的法律定位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我国《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中的首要救济方式,也是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均可适用的违约救济手段。
继续履行作为首要救济方式的理由
- 守约合同目的的实现:继续履行是最能实现当事人缔约目的的方式,优于损害赔偿和违约金
- 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继续履行不能弥补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 履行请求权的独立性:守约方有权单独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的区别
- 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继续履行,不适用"不能履行"免责(《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
- 非金钱债务:适用第 580 条的限制,存在履行不能、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等例外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基本要件
-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虽无效但已实际履行的情形)
- 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继续履行具有现实可能性
- 在合理期限内请求
继续履行的证明
- 守约方应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及违约事实
- 违约方主张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 守约方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只需证明违约事实
三、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三种例外(第 580 条第 1 款)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法律上不能:履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 例如: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拍卖给第三人,出卖人无法再交付
-
例如:合同标的物因法律变更被禁止交易
-
事实上不能:标的物灭失、毁损,客观无法再交付或无法恢复原状
- 特定物(如某幅画、某套房)灭失的,不构成继续履行
- 种类物(如大宗钢材)可通过替代购买实现继续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 不适于强制履行:
- 涉及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如合伙、委托、雇佣)
-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如演出合同)
-
需要债务人持续配合的合同
-
履行费用过高:
- 继续履行所支出的费用远超过债务人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 需考虑社会整体经济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 法院需权衡继续履行与替代赔偿之间的经济效益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合理期限的认定: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特殊性综合判断
- 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构成怠于行使,可能丧失继续履行请求权
- 债务人因债权人怠于请求而产生合理信赖的,不再承担继续履行义务
四、合同僵局与司法终止(第 580 条第 2 款)
制度背景
《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新增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制度,解决了"合同僵局"问题——即在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且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如何打破僵局。
适用条件
- 存在履行不能情形:符合第 580 条第 1 款的三种例外之一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对双方均无意义
- 违约方非恶意违约:违约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恶意
- 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
法律效果
- 法院可判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终止时间以判决生效之日或法院确定的日期为准
典型场景
-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买受人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无力继续履行,出卖人又拒绝解除合同的,可对第 580 条第 2 款进行扩张解释,将金钱债务的"履行费用过高"纳入适用范围,适时终止合同(周洁《民法典》第 580 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时的解释与适用)
- 建设工程合同僵局: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支付,承包人坚持要求继续施工的
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 区别维度 | 合同解除 | 司法终止 |
|---|---|---|
| 请求主体 |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者)或双方合意 | 违约方可申请 |
| 适用前提 | 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 | 合同陷入履行僵局 |
| 程序 | 通知或诉讼 | 只能请求法院/仲裁裁决 |
| 违约方责任 | 可请求违约责任 | 仍须承担违约责任 |
九民纪要 |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 周洁: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僵局适用第580条
五、继续履行在典型合同中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承包人违约停工的,发包人可请求继续施工
- 前提:承包人具备施工能力且工程可继续
- 发包人违约未付款的,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并主张工程款
- 工程已停工且无复工可能的,适用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规则
-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第 793 条),不以继续履行为前提
房屋租赁合同
- 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继续支付
- 承租人违法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不再适用继续履行
- 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不可请求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
- 特定物已灭失或转让给第三人的:不构成继续履行
- 种类物的:可继续履行(买方仍可要求卖方交付)
- 一房数卖的:已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取得产权,其他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金钱债务
- 原则上不适用履行不能:金钱不存在"不能"的问题
- 债务人主张资金困难、经营恶化等理由拒付的,不予支持继续履行抗辩
- 特殊情形下(如公司破产),金钱债务进入破产程序,以申报债权方式清偿
六、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并用
-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原则上可并行:继续履行填补主给付利益,损害赔偿填补附带损失
- 迟延履行损失:继续履行后,可就迟延期间的损失另行主张
- 附随义务违反:继续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同时,可要求赔偿因附随义务违反造成的损失
- 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9 条):与继续履行不互斥
七、实务要点
- 守约方的选择权:守约方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但三者不可重复主张
- 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而丧失
- 举证责任分配:违约方主张"不能履行"或"费用过高"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 合同僵局的解决:当合同已陷入事实上的不能维持状态时,应通过司法终止打破僵局
- 诉讼策略:起诉时可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和违约损害赔偿,法院可一并判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 577、580 条)
- 合同编通则解释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合同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 九民纪要
学术与实务文章
- 周洁:《民法典》第580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时的解释与适用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第 1-4 册)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