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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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公司担保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东出资责任 | 公司决议瑕疵 | 关联交易

核心法条

  • 新《公司法》第 15 条(原第 16 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非关联担保由章程规定决议机关,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 新《公司法》第 135 条: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资产总额 30% 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 《民法典》第 61 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4 条: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效果(善意相对人保护)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5 条: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现行有效]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12 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无须决议例外、上市公司担保特别规则、一人公司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债务加入准用 [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第 17-23 条:越权担保的效力、善意的认定、无须决议的例外、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权利救济、债务加入准用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决议前置程序(新公司法第 15 条)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适用于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不适用于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物上担保。

非关联担保(第 15 条第 1 款)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未规定的,二者均为适格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关联担保(第 15 条第 2-3 款)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被担保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特别决议(第 135 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旧法对比

  • 旧法第 16 条:将"投资"与"担保"并列规定,"股东大会"表述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新法第 15 条:实质内容基本一致,仅因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统称"股东会"而调整表述
  • 新法第 14 条单独规定"公司转投资",将投资与担保在条文层面予以拆分

二、越权担保的对外效力

规范属性

公司法第 15 条的规范属性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司法认识经历重大变迁:

  1. 早期(2006-2011):以中建材案((2011)民提字第 286 号)为代表,倾向于认为第 16 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约束第三人
  2. 转折期(2012-2015):招商银行案((2012)民提字第 156 号)确认债权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但仍倾向于认定担保有效
  3. 统一期(2019 至今):《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确立了"越权代表 + 善意认定"的双重判断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

基本裁判思路(三步法)

  1. 有无决议:无决议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
  2. 有决议的,区别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审查决议是否符合章程及法律规定;关联担保必须是股东会决议,非关联担保可参照章程采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 尽管有决议,但在决议伪造、变造等情况下,已尽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可根据表见代表规则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善意的认定标准

  • 相对人须举证证明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
  • "合理审查"标准高于此前的"形式审查":包括审查章程以确定有权决议机关
  • 审查内容:决议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
  • 不要求审查决议的真实性(是否伪造变造)、会议程序是否实际合规
  • 判断时点:订立担保合同时
  • 举证责任:由相对人承担,因其不属于不知法律免责的情形

善意的特别保护

即使公司事后证明决议具有可撤销、无效或不成立事由,或者担保金额超出章程规定的总额限制(相对人形式审查所不能发现的情形),只要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金额超出章程规定的单笔担保限额的,未超出限额部分对公司发生效力。

越权担保非善意时的责任

  •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注意:不是"无效",是不归属公司)
  • 公司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照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 双方均有过错:公司赔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 公司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公司承担全部不能清偿部分
  • 相对人有过错而公司无过错:公司不担责
  • 公司过错主要表现为:公章管理不善、法定代表人选任监督不当、对公司担保行为缺乏内部控制

公司追认

越权担保合同可类推无权代理规则,公司可在诉讼中明示或默示追认,追认后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而实际由股东会决议的,视为公司追认。

三、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担保制度解释第 8 条)

以下三种情形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但仍构成公司担保行为:

  1.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系其主营业务)
  2.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除外)
  3.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 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除外)

上市公司不适用第 2、3 项例外,担保事项仍须经决议并公开披露。

间接持股 100% 的子公司担保

根据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非上市公司为其间接持股 100% 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是为股东自己利益进行担保,不涉及其他股东利益保护,属于公司对外担保豁免决议程序的情形。但上市公司不适用此规则。

四、上市公司担保特别规则

生效要件(担保制度解释第 9 条)

相对人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合同,担保合同方对公司发生效力。

"有决议无公告"或"无决议有公告"

  • 即使内部已决议但未公开披露,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即使未决议但已公开披露(且披露含决议通过信息),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告具有公示公信效果)

上市公司担保无效的后果

与非上市公司不同,上市公司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时,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保护优先于债权人信赖保护。相对人只能向行为人(法定代表人等)主张责任。

控股子公司担保

  • 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担保,须公告披露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虽不"视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但仍须取得控股子公司自身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新三板挂牌公司参照适用

担保额度预计公告

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告年度担保额度。债权人在额度内接受担保时,应关注是否在可用担保额度内,仅依据额度预计公告而未核实实际使用情况的,存在不被认定为善意的风险。

五、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规则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公司决议(担保制度解释第 10 条)。一人公司内部不设股东会,股东自行决定即可。

人格否认风险

一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的,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股权不能免责。

六、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担保

分支机构(担保制度解释第 11 条)

  • 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须取得公司以决议形式作出的个别授权
  •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经上级机构授权的,无须公司决议
  •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须取得担保公司个别授权(非决议形式即可)

职能部门

公司的职能部门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构成无权代理。

七、债务加入准用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民法典第 552 条),其效力的认定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担保制度解释第 12 条、九民纪要第 23 条)。债务加入在法律效果上类似于担保,因此适用相同的决议程序和善意认定规则。

八、权利救济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九民纪要第 21 条):
- 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未起诉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 189 条(原第 151 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九、实务要点

金融机构的特殊审查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接受担保时,法院对其审查义务标准高于一般债权人,通常认为其应审查决议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金融机构自身过错将影响其请求赔偿的金额。

关联担保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关联担保不限于公司为登记股东提供担保,还包括为虽非登记股东但能实际支配公司的主体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关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判断担保是否属于关联担保。

决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 审查决议机关是否适格(章程规定 + 法律强制规定)
  • 审查同意决议的比例是否达标
  • 审查签字人员是否为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董事
  • 审查关联担保中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12条)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第六节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7-23条)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效果归属.md)

权威解读

  •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下) — 新公司法适用中的担保规则体系
  •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上)
  • 王毓莹:新公司法热点问题解析

实务问答

  • 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44问)/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md) — 系统梳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无须决议例外、上市公司担保、一人公司担保、分支机构担保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认定 | 至正-案例分析 — 善意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非善意时的赔偿责任认定

学术文章

  • 高圣平:论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兼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 — 关联担保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关联担保认定、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
  • 甘培忠、马丽艳: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 — 第16条强制性规范属性、与表见代表规则的衔接、担保合同效力判断
  •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前世今生:最高院的观点为何发生了180度大转向 — 从2001年到2019年担保裁判规则的演变历程

入库参考案例

  • 非上市公司未经决议为其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
  • 某银行重庆分行诉向某会、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103-013) — 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债权人优先受偿规则

上市公司担保专题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公告亦属有效? — 控股子公司担保是否须公告的争议分析
  • 未经公司决议、非属法定例外,一定是越权担保吗?——公司担保决议例外情形的再例外

书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册:第十五条释义 — 新公司法第15条的立法沿革、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第一百三十五条释义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决议规则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总则编(下)》:第五百零四条释义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效果
  • 《公司法评注》(李建伟):第十五条注释 —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议决的立法意旨与条文演变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二中院辖区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 — 公司担保案件裁判思路
  • 浙江高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2011年征求意见稿)

引用资料: 2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