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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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 | 认罪认罚从宽 | 刑事和解 | 刑事自诉案件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75-185条 + 最高法《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部分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

核心法条

法条 条文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现行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行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或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现行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附带民事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可先审结刑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75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应追缴或责令退赔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76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机关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77条 提起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提起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共同侵害人、监护人等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79条 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80条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规则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81条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现行有效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82条 二审期间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规则 现行有效
最高法《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附带民事的立案标准、审理程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 部分有效(与2021年解释不一致的以2021年解释为准)
《民法典》第1179条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民法典》第1183条 精神损害赔偿及其适用条件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79年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首次确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979年《刑事诉讼法》
1996年 修订为第77-78条,完善基本框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2012年 第99-102条(条文号顺延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2012年 法释〔2012〕21号第138条: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法释〔2012〕21号
2018年 条文号确定为第101-104条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2021年 法释〔2012〕21号 法释〔2021〕1号(取代旧解释),第175-185条优化审理程序与赔偿范围 法释〔2021〕1号
2021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民法典》第1179条(继承并完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 《民法典》第1179条
2021年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民法典》第1183条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二)法律特征

  1. 依附性: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独立于刑事诉讼而存在。
  2. 一并审理: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判,仅在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例外情形下方可分开审理。
  3. 赔偿范围受限: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与纯民事侵权诉讼的核心区别)。
  4. 程序优势:附带民事诉讼免交诉讼费,且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附带民事部分具有预决效力。

(三)制度价值

  • 减轻当事人诉累(免去另行起诉的成本)
  • 避免矛盾判决(刑事与民事由同一法院审理)
  • 提高司法效率(一并查明事实、一并裁判)
  • 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优先)

二、受案范围

(一)可以受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5条,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1. 人身损害类: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 死亡损害类:因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支出
  3. 财产损失类: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毁损的修复或重置费用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 精神损害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这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一般民事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形成鲜明对比。
  2. 财产返还类: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3款)。此类案件适用刑法第64条的追缴退赔程序。
  3. 超过提起时限: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新提起的,不予受理(但二审期间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除外)。

(三)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争议

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实务中的核心争议:

  • 否定立场:最高法解释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理由是死亡赔偿金包含精神抚慰性质,而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 肯定立场:部分地方法院在交通肇事等案件中支持死亡赔偿金请求,依据为《民法典》第1179条。
  • 现行规则: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0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列入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但各地对死亡/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实务建议优先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争取更充分的赔偿。

三、当事人

(一)原告人

  1. 被害人本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
  2.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近亲属范围参照《民法典》第1045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人民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2条)。检察院提起的,不影响被害人自行提起。

(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

  1. 刑事被告人:即被指控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2.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因情节轻微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仍可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如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等。

四、诉讼程序

(一)提起时间

  • 侦查阶段: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 审判阶段: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刑诉法解释》第177条)。
  • 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解释》第182条),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理方式

  1. 一并审理为原则: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2. 分开审理为例外: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先审结刑事案件,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4条但书)。

例外情形包括:
- 附带民事部分事实复杂、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 附带民事涉及案外人利益,需要追加当事人
- 附带民事部分涉及专业鉴定或评估,短期内无法完成

  1. 先予执行:对于急需医疗费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原告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法释〔2000〕47号相关规定)。

(三)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举证责任

  1. 举证责任分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对物质损失的存在、损失的数额以及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标准: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低于刑事部分的"排除合理怀疑"。
  3. 刑事判决事实的预决力: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在附带民事判决中可以直接引用,原告人无需重复举证。

五、赔偿范围与计算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 计算依据 说明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凭据 包括治疗费、手术费、药费等
误工费 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参照同行业标准
护理费 护理人员的收入或市场标准 根据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交通费 就医、转院、鉴定的合理交通支出 凭据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按住院天数计算
营养费 医疗机构意见 根据伤情和医嘱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器具的合理费用 含更换和维护费用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固定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 参见争议(见下文说明) 附民中是否支持存在分歧

(二)财产损失赔偿

  • 直接损失: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
  • 修复费用:财产可修复的,赔偿修复费用。
  • 重置费用:财产不可修复的,赔偿重置费用(以折旧后的市场价值为上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关键区别: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中,《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法理基础:刑事判决本身对被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即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制裁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不再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实务提示:如果被害人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四)与《民法典》第1179条的关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项目清单(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 物质性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完全适用
-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纳入存在分歧,参见"死亡赔偿金的争议"章节

六、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竞合

(一)程序差异对比

对比项 附带民事诉讼 单独民事诉讼
诉讼费 免交 按标的额收取
精神损害赔偿 不支持 支持(《民法典》第1183条)
死亡赔偿金 有争议 支持(《民法典》第1179条)
举证责任 可援引刑事认定事实 需自行举证
审理期限 随刑事程序 普通民事审限
上诉期限 与刑事上诉期限一致 民事上诉期限
执行顺位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 无特别规定

(二)一事不再理

  • 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但未履行的,可依据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三)另行起诉的情形

以下情形,建议被害人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非附带民事诉讼:
1.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主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且当地法院不支持附带民事中的此类请求
3. 刑事案件已超过追诉时效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4. 刑事诉讼尚未立案

七、调解与执行

(一)调解程序

  1.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赋予法院对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权力。
  2. 调解效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调解与量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详见认罪认罚从宽)。
  4. 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二)执行程序

  1. 执行顺位规则:根据《刑法》第36条,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2. 执行措施: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措施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3. 执行困难:刑事被告人往往服刑、经济能力有限,执行到位率低于一般民事案件。实务中应高度重视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八、实务要点

  1. 尽早提起:代理律师应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与被害人沟通,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最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2. 证据保全优先:案发后立即保全证据——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避免证据灭失。
  3. 善用调解机制:被告人的赔偿意愿与量刑从宽形成正反馈,律师应积极促成调解,实现被害人利益最大化。
  4. 评估程序选择:对于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死亡赔偿金的案件,应评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非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5. 申请财产保全: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到位率普遍偏低,应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6. 注意时效衔接:若刑事程序拖延或不立案,需关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避免因刑事久拖不决导致民事权利丧失保护。
  7. 检察机关的角色:在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的案件中,关注检察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未提起可提出建议。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权威解答

  • 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及其刑事调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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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