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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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违约金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违约责任 | 合同解除 | 损害赔偿 | 继续履行 | 情势变更 | 违约金与定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的约定、调整方法与迟延履行违约金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4 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与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5 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各项因素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6 条:违约金调整的证明标准与法院释明义务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7 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其限制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8 条:违约金与定金的择一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合同法》第 114 条确立违约金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09-05-13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9 条明确"超过实际损失 30%"标准 法释[2009]5 号,已废止
2020-05-28 《民法典》第 585 条承继原《合同法》第 114 条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4—67 条细化调整规则,取代原解释二第 29 条 法释[2023]5 号 [现行有效]

一、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

1.1 性质定位: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法上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兼具一定的威慑和惩罚功能,督促当事人依约履行。

  •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体现了补偿性主导的定位
  • 惩罚性仅体现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后,即使实际损失轻微甚至为零,违约金条款原则上仍约束双方

崔建远:再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

1.2 违约金的类型

类型 含义 法条依据
赔偿性违约金 以填补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1 款
惩罚性违约金 以督促履行为目的,超出实际损失部分仍予适用 当事人在补偿性违约金之外的特别约定
迟延履行违约金 针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专门约定,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3 款

1.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违约金系损害赔偿的预定(pre-estimated damages),其功能在于避免损害数额难以计算的证明困难。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非完全排斥:

  •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增加至与实际损失相当
  •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
  •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失时,非违约方仍可主张补充性损害赔偿

二、违约金约定的成立

2.1 约定方式

违约金必须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不得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创设。约定方式包括:
- 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 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后续约定
- 当事人交易习惯中形成的默示约定(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严)

2.2 约定内容的灵活性

《民法典》第 585 条第 1 款允许当事人约定:
- 固定数额的违约金
-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商事合同中尤为常见,有助于在违约发生时快速量化责任。

三、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核心实务问题

3.1 调整请求的启动

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

  • 被告/被申请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明确提出调减请求或抗辩
  • 原告/申请人主张违约金过低的,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增加
  • 当事人仅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进行抗辩而未明确提出调减请求的,法院应予以释明

3.2 调减标准:何为"过分高于"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5 条确立了以实际损失为核心的综合判断标准:

  1. 基础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 综合考量因素
  3. 合同的履行情况
  4.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5. 当事人的缔约地位
  6. 是否适用格式条款
  7. 当事人是否为商事主体
  8. 30% 参考线: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商事合同特殊性: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法院酌减时考量因素更为严格,商事主体的风险预测和承担能力更强,不应轻易酌减。

3.3 不予调减的情形

下列情形下,法院对违约金调减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 当事人明确放弃调减权利的约定(但格式条款中排除调减权的条款除外)
  • 违约方恶意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
  • 商事合同中经充分协商达成的违约金条款
  • 履约担保性质的违约金(如履约保证金兼具违约金性质)

3.4 调增标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增加:
- 调增上限:以实际损失为限
- 举证责任:主张调增的一方应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 与损害赔偿竞合:增加违约金后,不得再行主张损害赔偿(避免重复填补)

四、举证责任分配

事项 举证主体 证明标准
违约金约定存在 主张违约金方 合同文本等书面证据
违约事实 主张违约金方 证明对方违反合同义务
违约金过高(调减) 违约方 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
实际损失数额 非违约方(调减情形) 损失因果关系+具体金额
违约金过低(调增) 主张调增方 实际损失数额

证明责任转移:违约方初步证明违约金可能过高后,非违约方应就实际损失举证;非违约方拒不举证的,法院可根据已有证据和公平原则酌定。

五、违约金与法定责任的关系

5.1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民法典》第 585 条第 3 款)
  • 就其他违约形态(如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并存
  • 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为替代给付的,支付违约金后免除继续履行义务

5.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民法典》第 566 条第 2 款)
  • 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 解除合同后,违约方仍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解除/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md)

5.3 违约金与定金

《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主张二者。

六、实务要点

  1. 格式条款中的违约金:格式条款中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提供方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 违约金与利息:民间借贷中,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法定上限
  3. 违约金与可得利益: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合理预见规则)
  4. 当事人未请求调整的:法院不得主动调整,但可进行释明
  5. 二审中首次提出调减:二审程序中首次提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学术与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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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