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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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医疗损害责任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产品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 |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 人身损害赔偿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218 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19 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0 条:紧急情况下医疗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1 条:诊疗过错——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2 条:过错推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3 条:医疗产品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4 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5 条: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与查阅复制义务。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6 条: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7 条:禁止过度检查。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28 条: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0-07-01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推定原则),这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确立的基本规则,《民法典》予以沿袭。医疗机构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直接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通常是医务人员,但责任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民法典》第 1218 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进一步明确了替代责任规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错侵害患者权益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特殊情形)

在三种特殊情形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 1222 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根本上缺少合法性。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和掌握,隐匿或拒绝提供的,推定有过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性质更为严重,更应推定有过错。

关于推定能否被推翻:第 1222 条属于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反面证明予以推翻,但在病历资料已遭毁坏的情况下,医方极难通过其他证据完成证明。

举证责任分配

待证事项 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患者一方承担(一般情形)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 1222 条) 患者证明基础事实即可
医务人员尽到说明义务 患者一方承担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承担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患者一方承担

患者无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司法实务中,多根据鉴定意见划定责任比例。

二、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诊疗义务违反

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第 1221 条),是认定过错的核心标准。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应立足诊疗活动发生时,从医疗实践的普遍水平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学识能力、医疗设备水平、医疗机构资质等级、所处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诊疗活动"的范围应作适当从宽解释,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也包括与诊疗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或后勤事项。但不包括与诊疗无关的行为,如单纯的医院物件致人损害。

损害后果

患者需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和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多表现为"多因一果",即医院诊疗行为、患者原发病情、个人体质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对此:

  • 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 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
  • "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一致

说明义务违反

《民法典》第 1219 条规定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两层内容:

  1. 纯粹的说明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 取得明确同意的义务: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民法典修改要点:
- 说明义务必须是"具体说明"(针对病情,事项要具体)
- 同意不再硬性要求书面形式,但应当取得"明确同意"
- 须向近亲属说明的情形,增加了"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三、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相对免责)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医疗机构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相抵)。

患方不配合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客观行为包括积极不配合(如自愿放弃治疗、私自停药)和消极不配合(如拒绝住院)。

医疗机构主张此免责事由的,应举证证明:(1)患者或近亲属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2)诊疗活动符合诊疗规范;(3)不配合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绝对免责)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注意义务标准低于一般诊疗义务(专家高度注意义务),但: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诊疗义务不能缓和
- 不得过度医疗的义务不能缓和
- 紧急抢救时的诊疗报批义务不能缓和

紧急情况须满足:时间上的紧急性、事项上的紧急性、紧急情况的现实危险性三个要件。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绝对免责)

"当时的医疗水平"指诊疗活动发生时(而非纠纷诉诸法院时)的医学界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准,是临床医学实践中医疗的一般水平和标准,而非理论层面上的医疗科学水平。

主张此免责的前提条件:
1. 告知提示义务:事先告知、提示转诊
2. 尽力医治义务:已尽最大努力达到与其当时所处的地域、时代相符合的技术水平
3. 事先风险管理义务:不能以医疗设备资源紧缺、管理体系落后等原因免责

四、病历资料与证据规则

病历的填写与保管

医疗机构有义务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 1225 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历瑕疵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
- 伪造、篡改、涂改或销毁、抢夺病历导致因果关系或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或遗失方承担不利后果
- 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合理解释的,承担不利后果
- 仅存在错别字、格式瑕疵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真实性认定

证据妨碍的制裁层次

层级 行为 法律后果
证明妨碍制度 妨碍对方证明 推定对方主张的证据内容为真实
文书提出命令 拒不提供书证 认定对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 1222 条推定 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直接推定医疗过错

五、鉴定与赔偿

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 11 条,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鉴定事项:
1.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义务
4.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5.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鉴定意见可按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无因果关系表述原因力大小。

医疗产品责任

第 1223 条规定了医疗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可以选择以下主体主张权利: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民法典新增责任主体)
- 医疗产品生产者
- 血液提供机构
- 医疗机构

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包括:
- 物质性损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 残疾/死亡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或死亡,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参与度)、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

六、特殊问题

"不当出生"案件

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应当发现的先天性疾患未能发现,导致缺陷儿出生的,损害的是孕父母的生育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在医疗过失行为与缺陷儿出生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诉讼时效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患者及其家属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审理存在特殊难点,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交叉,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适用何种请求权基础。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读

  • 陈龙业: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创新与司法适用
  • 武亦文:《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评注
  • 陈杭平:论医疗过错推定及其诉讼展开
  • 陈宜芳、杜军、潘杰:《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规则

  • 医疗损害责任一表通/医疗损害责任一表通.md)
  •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及医疗机构免责情形之分析/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及医疗机构免责情形之分析.md)
  • "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_多因一果_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md)

案例分析

  • 吕某诉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 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证据裁量权
  • 黎某明诉大埔县某学校、大埔县某医院教育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责任比例认定
  • 医疗过失导致胎儿不当出生的责任认定

地方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法院审判指导/浙江规定/2014-01-07_235508_6059_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2013年).md)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法院审判指导/广东规定/2022-11-27_210627_10496_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一).md)
  • 湖北省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引用资料: 1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