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第19-23条、第88条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据认证规则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证据保全 | 律师调查令
核心法条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第88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第2款: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1-12-21 | 旧《证据规定》第68条首次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较宽松 |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提高排除门槛,限定为"严重"侵害 |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
| 2019-12-01 | 新《证据规定》第88条与《民诉法解释》保持一致,确立"严重性"标准 |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
| 2022-04-01 | 修正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核心规则 | 法释〔2022〕11号 [现行有效]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与法理基础
1.1 概念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以违法或严重不当手段形成或获取的证据材料,剥夺其证据能力,不允许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制度。
1.2 法理基础
| 理论基础 | 说明 |
|---|---|
| 利益衡量 | 发现真实 vs. 保护合法权益之间的权衡 |
| 程序正当 | 诉讼程序本身必须合法,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
| 遏制违法行为 | 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当事人以违法手段取证 |
| 司法廉洁 | 法院不能认可或鼓励违法行为 |
1.3 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区别
| 维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
| 排除标准 | "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 保护法益 | 民事权益、公序良俗 | 人身自由、基本权利 |
| 严格程度 | 较为宽松,允许一般违法取证 | 严格排除 |
| 适用范围 | 限于严重违法情形 | 广泛,涵盖多种违法取证手段 |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判断标准
2.1 "严重性"标准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确立了三类排除情形:
| 排除情形 | 判断要点 | 典型案例 |
|---|---|---|
|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侵害的是重要合法权益;侵害手段和后果严重 | 非法侵入住宅偷录、窃听他人私人谈话 |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违反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安装窃听设备 |
|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 | 通过色情引诱获取证据 |
2.2 利益衡量原则
在判断证据是否应予排除时,法院需要进行利益衡量:
| 权衡因素 | 说明 |
|---|---|
| 被侵害权益的性质 | 人身权 > 财产权 > 一般民事权益 |
| 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 | 刑事违法 > 行政违法 > 民事侵权 |
| 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 关键证据适当放宽 |
| 案件所涉法益的重大性 | 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可适当放宽 |
| 替代取证的可行性 | 合法途径无法取证时适当放宽 |
2.3 不构成排除的情形
以下取证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严重",一般不予排除:
- 一方当事人在自己住所安装录音设备,录制的与对方当事人通话
- 在公共场合的录音、录像
- 一方当事人秘密保留的双方往来信函
- 合法的跟踪、守候
- 在诉讼中利用已公开获取的信息
三、特殊情形下的证据合法性问题
3.1 偷录偷拍的合法性
判断框架:
| 情形 | 合法性判断 | 说明 |
|---|---|---|
| 在自己家中录音 | 一般合法 | 对自己与对方的对话录音 |
| 在公共场所录音 | 一般合法 | 不侵犯隐私的公共场合 |
| 在他人住所偷录 | 可能违法 | 侵犯住宅权和隐私权 |
| 安装窃听设备 | 违法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对第三人通话偷录 | 可能违法 | 侵犯第三人隐私 |
3.2 电子取证的合法性
| 方式 | 合法性 | 说明 |
|---|---|---|
| 网页截图公证 | 合法 | 公证程序固定 |
| 区块链存证 | 合法 | 技术手段固定 |
| 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数据 | 违法 | 可能构成犯罪 |
| 破解他人密码获取信息 | 违法 | 侵犯隐私或计算机犯罪 |
3.3 律师调查取证的边界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 不得以欺骗、威胁、利诱等方式获取证据
- 不得以非法侵入、非法搜查的方式获取证据
- 可以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进行合法调查
-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4.1 排除程序的启动
-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对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
- 法院依职权:法院可以主动排除明显违法的证据
4.2 举证责任的分配
| 阶段 | 举证主体 | 证明对象 |
|---|---|---|
| 初步证明 | 提出排除申请的一方 | 证明证据取得方式违法 |
| 反驳证明 | 举证一方 | 证明取证方式不违法或不构成"严重" |
4.3 法院的审查与说理
法院对排除申请应当审查并说明理由:
- 取证行为的事实认定
- 违法程度的判断
- 利益衡量的过程
- 是否排除的结论
五、实务要点
- 代理策略:对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作为质证的第一步,优先于证明力的评价。
- 取证合规:律师及当事人应当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避免因取证违法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
- "严重性"论证:申请排除对方证据时,应着重论证取证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否则难以被法院支持。
- 公证保全的合法性优势:通过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程序合法性有充分保障,对方很难攻击其证据能力。
- 利益衡量策略:在涉及重大法益时(如反欺诈、反腐败),法院可能对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采取更宽容的态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册)
-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册)
法院审判指导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