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投资者保护制度 | 证券虚假陈述 | 投资者适当性 |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
核心法条
-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03-01施行)第九十五条:确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条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2024年施行)第五十六条:代表人诉讼的一般性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2024年施行)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告、登记和效力扩张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专门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管辖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一、制度定位与法律性质
1.1 制度概述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是《民诉法》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的特殊适用。2019年《证券法》修订第九十五条确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其核心创新在于引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1.2 两种类型
| 类型 | 启动方式 | 代表人身份 | 退出机制 | 法律依据 |
|---|---|---|---|---|
| 普通代表人诉讼 | 投资者自行推选代表人 | 投资者代表 | 不适用"默示加入" | 《民诉法》第56-57条 + 法释〔2020〕5号 |
| 特别代表人诉讼 | 投服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 《证券法》第95条第3款 |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
2.1 启动条件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 诉讼标的相同或为同一种类
-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或由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2.2 代表人选任
- 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
- 部分当事人分别推选各自代表人
- 推选不出的,法院可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代表人应具备充分表达意愿、合理维权的意愿和能力,自身利益具有代表性
2.3 公告与登记
- 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4 代表人的授权限制
代表人的一般诉讼行为对全体被代表人发生效力,但以下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变更诉讼请求
- 放弃诉讼请求
-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
3.1 核心制度创新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重大制度创新,其核心特征为:
(一)启动条件: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二)退出机制: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所有受损投资者默认加入集体诉讼,只有明确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才会被排除在外
(三)代表人资格: 投资者保护机构本身担任诉讼代表人,而非普通投资者
3.2 适用范围
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于以下证券纠纷类型:
-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最主要适用类型)
- 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纠纷
- 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赔偿纠纷
- 欺诈发行民事赔偿
- 其他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3.3 程序要点
| 程序阶段 | 关键事项 |
|---|---|
| 起诉阶段 | 投服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直接委托提起诉讼 |
| 公告阶段 | 法院发出权利人登记公告,通知潜在投资者 |
| 加入机制 | 默示加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动加入集体 |
| 退出机制 | 明示退出: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内声明退出诉讼 |
| 判决效力 | 对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及未声明退出的全体受损投资者均发生效力 |
| 费用优惠 | 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 |
3.4 制度优势
- 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无需单独起诉即可共享集体诉讼成果
- 提高违法成本:集中赔偿使违法者面临更严重的经济后果
- 司法效率提升:集约化审理避免重复诉讼
- 保护中小投资者:弥补散户维权能力不足的劣势
四、司法保护配套措施
4.1 诉讼时效规则
- 起算点: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
- 时效中断:部分投资者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对所有具有同类请求权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效果
- 退出后的时效:退出诉讼的投资者,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4.2 示范判决与平行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
- 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
- 平行案件参照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调解或快速审结
- 提升证券纠纷整体解决效率
4.3 先行赔付制度
- 鼓励相关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 畅通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通道
- 与代表人诉讼机制可并行运作
4.4 多元化解纷机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 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
- 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
- 便利投资者运用在线诉讼平台维权
五、实务要点
- 投服核心角色: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当前唯一获得授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 首例案件:2024年康美药业案作为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常态化运行:2025年《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管辖法院:由发行人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部分地区由专门金融法院管辖
- 费用安排: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起诉可申请缓交受理费
- 破产程序衔接:投服机构在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接受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申报赔偿债权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1991-04-09 | 《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 | 1991年民诉法第54-55条 |
| 2019-08-16 | 投服中心首次提起证券支持诉讼 | 投服中心实践 |
| 2019-12-28 | 《证券法》修订确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 《证券法》第95条 |
| 2020-07-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 | 法释〔2020〕5号 |
| 2021-07-08 |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启动 | 广州中院 |
| 2022-01-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修订 | 法释〔2022〕2号 |
| 2024-01-01 | 《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代表人诉讼条款继续适用 | 现行有效 |
| 2025-05-15 |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常态化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 | 法发〔2025〕9号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2024年民诉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2025)
法律文件
- 《民诉法解释》第75-76条
- 青岛中院发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诉讼指引
案例分析
-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书籍
- 最高院答复: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