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现行基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夫妻债务 | 婚内财产协议 | 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 | 离婚纠纷 | 房产继承分割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条文号 | 核心内容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 | 第 1062 条 |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除外情形除外)等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066 条 | 婚内婚内财产分割: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087 条 | 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 | 第 1092 条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 第 25-28 条 | 共同财产的范围、投资收益的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 第 76 条 |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裁判规则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1980-01-01 | 原《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确立 | — | 已废止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细化共同财产范围 | — | 修正案第17条(已废止) |
| 2011-08-13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10条:婚前按揭房产、投资收益等规则 | — | 法释〔2011〕18号(已废止) |
| 2021-01-01 | 整合原有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为司法解释(一) | 规则体系整合,实质内容承继完善 | 法释〔2020〕22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 扩大了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
1.1 法定共同财产的五类
| 类别 | 包含内容 | 说明 |
|---|---|---|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兼职收入等 | 不论收入打入哪方账户 |
|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收益;股票、基金、保险理财收益 | 包括婚前财产婚后的经营性投资收益 |
| 知识产权收益 |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婚内实际取得或已确定可以取得的收益 | 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的稿费、版税也属共同财产 |
|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 婚内取得的遗产或赠与 | 例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住房补贴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部分 |
1.2 关键争议:股权与投资收益
一方婚前持股,婚后取得的股权分红或增值:
- 分红:婚姻期间实际取得的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 自然增值:若婚后未对股权进行经营管理,股价上涨的自然增值部分原则上仍为个人财产
- 经营增值:若婚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包含夫妻共同劳动而属于共同财产
实务判断的关键:婚后是否投入了实质性经营管理;该收益是被动获取还是主动经营的结果。
1.3 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
- 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 基本养老保险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及对应的增值,离婚时可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2.1 分割原则层次
- 协议优先:双方对财产归属和分割方案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 均等分割:无协议的,原则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照顾原则:在均等基础上,照顾:
- 子女利益(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需要)
- 女方权益
- 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新增)
- 惩罚原则:一方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2.2 房屋的分割
| 情形 | 分割规则 |
|---|---|
| 婚后共同购买,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 | 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
|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 产权归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 |
| 父母出资购房 | 视出资时间(婚前/婚后)、登记情况综合认定 |
| 小产权房 | 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对居住使用权作出安排 |
|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 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
2.3 公司股权的分割
- 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分割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股权折价补偿而非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特殊情形
3.1 婚内财产分割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但有例外(《民法典》第1066条):
| 情形 | 说明 |
|---|---|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 | 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
|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时 |
3.2 隐匿、转移财产的制裁
《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注意:即使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另一方仍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婚姻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 承包经营权本身具有身份属性,分割时需尊重承包合同的约定
- 离婚时对承包地的实际使用可做适当安排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6、1087、109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8、76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