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与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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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92-93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第3-10条

自认与推定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明责任分配 | 自由心证 | 证据认证规则 | 证明标准

核心法条

  • 《民诉法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93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第3-10条:自认的程序规定、效果、撤回条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1-12-21 旧《证据规定》第8-9条首次确立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2015-02-04 《民诉法解释》第92-93条完善自认与免证事实规则体系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2019-12-01 新《证据规定》第3-10条全面重构自认规则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2022-04-01 修正未涉及自认与推定核心规则 法释〔2022〕11号 [现行有效]

一、诉讼上的自认

1.1 概念界定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所作的承认。

1.2 自认的类型

类型 说明 法律效果
明示自认 当事人明确表示"是"或"认可"对方主张的事实 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默示自认(拟制自认) 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置可否,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明确否认 视为自认
部分自认 当事人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仅就承认部分免除举证责任
附条件自认 自认的同时附加条件或限制 法院据实判断自认范围

1.3 自认的法律效果

效果 说明
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对方无需就自认的事实继续举证
约束法院 法院应当以自认事实为裁判基础,不得以自由心证否定自认
约束自认方 自认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回自认(见撤回条件)

1.4 自认的排除情形

自认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如亲子关系、婚姻关系)
  • 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实
  •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 与已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的事实

1.5 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自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情形 说明
经对方同意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
被胁迫或重大误解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与事实不符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

二、推定规则

2.1 推定的概念与分类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法律规定,推断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分类标准 类型 说明
依据来源 法律推定 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
依据来源 事实推定 基于经验法则的推断
反驳难度 可反驳的推定 对方可以反证推翻
反驳难度 不可反驳的推定(终局推定) 不得被反证推翻(极少)

2.2 推定的法律效果

  • 转移举证责任:推定成立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推定方,须由被推定方提供反证
  • 降低证明难度:提出推定的一方只需证明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即可

2.3 法律推定的类型

推定类型 举例 法律依据
过错推定 医疗损害中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
因果关系推定 环境污染中推定排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30条
共同债务推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善意取得推定 善意取得第三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311条

2.4 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

《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另一事实。

事实推定的要素
| 要素 | 说明 |
|------|------|
| 基础事实 | 已经得到证明的事实 |
| 经验法则 | 从基础事实推导到待证事实的一般性规则 |
| 推定事实 | 被推断出的待证事实 |

典型事象经过
- 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定肇事者有过错
- 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推定其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 从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推定施工方存在过失

2.5 推定的推翻

推翻方式 说明
反证推翻 被推定方提出充分证据推翻推定事实
质疑基础事实 证明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不成立
质疑经验法则 证明所适用的经验法则不具有普遍性

三、免证事实

3.1 种类

《民诉法解释》第93条列举了七类免证事实:

序号 免证事实 举例
1 自然规律和定理 水往低处流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中秋节是法定节假日
3 法律推定的事实 见上文法律推定
4 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见上文事实推定
5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
6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已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
7 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公证书中记载的事实

3.2 反驳规则

免证事实类型 是否可以反驳 反驳标准
自然规律和定理 不可反驳
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以反驳 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并非公认
法律推定的事实 可以推翻 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推翻条件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可以推翻 须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可以推翻 须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可以推翻 须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四、实务要点

  1. 善用自认规则:在庭审中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仔细审查,不轻易承认对己方不利的关键事实。
  2. 默示自认的防范:对对方主张的事实如不能确认,应当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或"不清楚",避免因沉默构成默示自认。
  3. 推定的攻防策略:作为主张方,应主动构建推定链条(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作为被推定方,应针对性地切断推定链条。
  4. 免证事实的运用:对免证事实应直接引用,减少不必要的举证成本和庭审时间。
  5. 自认撤回的严格条件:诉讼中作出自认前应充分核实,一旦作出撤回难度极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民诉法解释》第92-93条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册)

学术文章与实务指南

  • 认定人格混同与举证责任分配的35则司法观点/认定人格混同与举证责任分配的35则司法观点.md)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