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监督 | 执行悬赏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313 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313 条 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2020 年修正):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移送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检法协作机制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313 条的解释(2002 年):立法解释明确移送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02-0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 313 条作立法解释 |
立法解释 |
| 2007-08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移送和管辖机制 |
法发〔2007〕22 号 |
| 2015-06 |
刑法修正案(九)提高法定刑,增设罚金刑 |
刑法修正案(九)第 37 条 |
| 2015-07 |
最高法出台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法释〔2015〕16 号 |
| 2020-12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档次 |
刑法修正案(十一) 【现行有效】 |
| 2020-12 |
配合刑法修正,同步修正拒执司法解释 |
法释〔2020〕21 号 |
一、移送的法理基础
(一)执行权与刑事制裁的衔接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限消、失信等)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直接惩戒。当其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通过移送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民事执行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
(二)移送的性质
| 属性 |
说明 |
| 非依起诉移送 |
执行法院移送的是犯罪线索,不是对行为的定罪结论 |
| 程序转换 |
从民事执行程序转换到刑事侦查程序 |
| 公检法协作 |
法院移送→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 |
二、移送的条件
(一)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须同时满足:
| 条件 |
说明 |
| 生效裁判 |
存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
| 有能力执行 |
被执行人客观上具有执行能力 |
| 拒不执行 |
存在明确的抗拒执行行为 |
| 情节严重 |
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和实务标准,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 情形 |
说明 |
| 隐匿/转移/毁损财产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 虚假报告财产 |
经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报告 |
| 违反限消令 |
经处罚后仍拒不改正 |
| 暴力抗法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 |
| 拒不交付/退出 |
拒不交付指定财物、拒迁房屋、拒退土地 |
| 虚假诉讼 |
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和解妨害执行 |
| 造成重大损失 |
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
(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
| 判断要素 |
内容 |
| 客观能力 |
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 |
| 主观故意 |
明知生效裁判内容而拒不履行 |
| 行为表现 |
积极转移/隐匿财产、消极不作为拒绝履行等 |
| 结果要件 |
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 |
三、移送程序
(一)法院内部移送流程
| 步骤 |
内容 |
| 1. 发现犯罪线索 |
执行法官/合议组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 |
| 2. 合议庭审查 |
合议组审查是否达到移送标准 |
| 3. 院领导审批 |
经合议庭评议后报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 |
| 4. 制作移送文书 |
移送犯罪线索函、相关证据材料 |
| 5. 送达公安机关 |
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送达移送材料 |
(二)移送材料
执行法院移送时应附以下材料:
| 材料 |
内容 |
| 移送函 |
载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 |
| 生效裁判文书 |
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
| 执行文书 |
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消令等 |
| 证据材料 |
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 |
| 强制措施记录 |
已经采取的罚款、拘留等记录 |
(三)有管辖权的机关
| 机关 |
管辖依据 |
| 公安机关 |
对移送的犯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 |
| 检察机关 |
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批准逮捕和起诉 |
| 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管辖 |
四、自诉程序
(一)自诉提起条件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
| 条件 |
说明 |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 |
| 公安机关立案后撤案 |
立案后撤案,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 法院移送后未收到处理结果 |
移送犯罪线索后长期未收到处理结果 |
(二)自诉的证据要求
自诉人应当提供:
1. 生效裁判文书
2. 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
3. 证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
4. 证明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案的材料
五、移送的执行效果
(一)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影响
| 效果 |
说明 |
| 不停止民事执行 |
移送不当然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 |
| 双重施压 |
刑事追诉压力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民事义务 |
| 履行可从轻 |
在刑事程序中主动履行的,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 影响 |
说明 |
| 刑事责任 |
面临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
| 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员也承担刑事责任 |
| 刑事记录 |
构成犯罪后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
六、律师实务要点
| 角度 |
要点 |
| 申请执行人 |
收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及时提起自诉;利用移送压力促使其履行 |
| 被执行人 |
主动履行或提供担保可避免或减轻刑事责任;切勿在移送后继续隐匿、转移财产 |
| 证据收集 |
注意固定财产状况变化的证据链;保存好被执行人收入、财产转移等关键证据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含刑法修正案十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 号,2020 年修正)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313 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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