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婚姻家事 | 夫妻共同债务 | 强制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063 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日常家事、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 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4 条: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认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在析产诉讼终结前中止执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重构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制度 |
《民法典》第 1062-1064 条 |
| 2021-01-01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执行中夫妻财产问题作出细化 |
法释〔2020〕22 号 |
| 2020-12 |
《查扣冻规定》修正,保留共有财产执行条款 |
法释〔2020〕21 号 |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
| 财产类型 |
归属 |
说明 |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
共同财产 |
含股权收益、投资利润 |
| 知识产权收益 |
共同财产 |
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取得 |
| 继承或受赠财产 |
原则上共同 |
遗嘱或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
|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 |
视情况 |
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生产经营收益归共同 |
|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 |
混合属性 |
婚前支付部分归个人,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
(二)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得因执行对方债务而被执行: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依法应归一方的财产
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一)区分债务性质
| 债务类型 |
可执行财产范围 |
依据 |
|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 1064 条 |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
债务人个人财产 + 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 |
《查扣冻规定》第 12 条 |
(二)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 认定情形 |
说明 |
| 共债共签 |
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 |
| 日常家事代理 |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 共同生活/经营 |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三)个人债务的认定
下列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
- 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债务(非共同行为)
-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三、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操作
(一)查封、扣押、冻结
| 操作要点 |
说明 |
| 共有财产可查封 |
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通知配偶 |
应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共有人(配偶) |
| 部分价值相当 |
查封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价值相当 |
| 唯一住房 |
符合《查扣冻规定》第 6 条条件的,不得查封唯一居住房屋 |
(二)财产分割与执行
| 方式 |
程序 |
| 协议分割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
| 析产诉讼 |
共有人(配偶)可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
| 直接执行份额 |
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法院可直接执行 |
(三)房屋执行的特别问题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
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共同财产可执行 |
| 婚后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
仍为共同财产,可查封但需保障配偶的份额 |
| 父母出资购房 |
需区分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出资时点(婚前/婚后),有无明确约定 |
四、案外人(配偶)的权利救济
(一)执行标的异议
配偶作为案外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 异议情形 |
依据 |
| 主张执行标的归配偶个人所有 |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 |
| 主张共有份额 |
法院应保障其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
| 主张唯一住房保护 |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排除执行 |
(二)析产诉讼
配偶在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可在查封期间提起析产诉讼:
- 析产诉讼期间,对争议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析产判决确定配偶份额后,法院仅能执行债务人名下份额
(三)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配偶)对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的,可在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由执行法院管辖
- 实体审查财产归属和份额问题
五、被执行人借夫妻财产规避执行的防范
(一)常见规避方式
| 规避手段 |
特征 |
| 假离婚转移财产 |
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约定归非负债方 |
| 虚构债务 |
通过虚假诉讼或民间借贷转移共同财产 |
| 转移登记 |
将共有财产变更登记到配偶或子女名下 |
(二)法院应对措施
| 措施 |
法律依据 |
| 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 |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
| 虚假诉讼制裁 |
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刑事 |
| 追加被执行人 |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 追究拒执罪 |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六、律师实务要点
| 角度 |
要点 |
| 申请执行人 |
明确债务性质(共同/个人),针对性制定执行策略;注意收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 |
| 被执行人配偶 |
及时主张财产份额,必要时提起析产诉讼;防范对方伪造债务 |
| 财产保全 |
申请保全时明确财产归属类型,避免过度查封引发异议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民法典》第 1062-1064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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