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与从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共同犯罪 | 教唆犯 | 量刑情节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7条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6 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 74 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现行有效]
- 《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7 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主犯的认定
主犯的类型
| 类型 | 特征 | 示例 |
|---|---|---|
| 首要分子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 黑社会头目、犯罪集团组织者 |
| 主要实行犯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抢劫案件中直接实施持刀暴力者 |
| 主要策划者 | 策划、指挥犯罪活动 | 幕后策划但未直接参与实行 |
认定标准
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犯意的发起者
2. 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3. 主要的实行者
4. 获取犯罪收益的主要受益者
5. 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控制力
"首要分子"的特殊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全部罪行"指集团成员在集团犯罪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犯罪
- 但须限于集团犯罪活动的范围内,成员的个人行为不包括在内
二、从犯的认定
从犯的类型
| 类型 | 特征 | 示例 |
|---|---|---|
| 次要实行犯 | 参与实行但作用较小 | 仅参与部分实行行为 |
| 帮助犯 | 提供帮助但未参与实行 | 望风、提供工具、提供信息 |
认定标准
- 起次要作用: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
- 起辅助作用:未参与实行行为,仅提供帮助
从犯与一般犯罪参与者的区别
- 从犯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有行为贡献的人员
- 仅知道犯罪但未提供任何帮助的人不构成从犯
三、主犯与从犯的处罚差异
主犯
- 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
- 不得适用缓刑(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从犯是"应当"型法定从宽情节,法官必须适用
- 从宽幅度根据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确定
- 实务中一般可减少基准刑 20%-50%
四、主从犯区分的实务问题
多人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划分
- 并非所有共犯人都必须明确划分为主犯或从犯
- 可以均为主犯(均起主要作用)
- 可以均为从犯(均起次要作用)
- 但实践中多为一至二人主犯,其余为从犯
"作用相当"时的认定
当共犯人之间作用难以明显区分时,一般均认定为主犯。
从犯是否须以主犯成立为前提
从犯的成立不以主犯的明确认定为前提。即使无法确定谁为主犯,只要能够认定某人在共犯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即可认定为从犯。
五、主从犯与特殊共犯形态
主从犯与教唆犯
-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
- 教唆犯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 刑法第29条规定"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主从犯与胁从犯
-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员
- 胁从犯的作用一般较小,与从犯有交叉
-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从犯更宽)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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