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犯罪未遂 | 犯罪预备 | 自首 | 立功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现行有效]
-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刑法首次规定犯罪中止制度 | 1979年《刑法》第21条 |
| 1997年 | 修订为现行条文,明确"应当"免除/减轻的处罚原则 | 1997年《刑法》第24条 |
| 现行 | 条文稳定,通过指导案例持续丰富认定规则 | 历次修正案 |
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1. 时间要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只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 可发生于预备阶段
- 可发生于实行阶段(着手后至结果发生前)
- 犯罪一旦既遂,不能再成立中止(既遂后的弥补行为仅为悔罪表现)
2. 主观要件:自动放弃
核心判断标准:行为人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
两种情形:
- 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主动放弃
- 实行阶段主动放弃:着手后、完成前主动停止继续犯罪
3. "自动性"判断要点
| 情形 | 自动性 | 结论 |
|---|---|---|
| 内心畏惧放弃 | 有 | 中止 |
| 经亲友劝说放弃 | 有 | 中止 |
| 对被害人怜悯同情 | 有 | 中止 |
| 遇被害人经期、怀孕、哀求 | 有 | 中止 |
| 以为被发现而逃跑 | 无(被迫) | 未遂 |
| 误认犯罪已既遂而放弃后续行为 | 无(错误认识) | 未遂 |
关键区分:即使客观上无法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此情况而"主动"放弃,仍成立中止。反之,客观上可以完成但行为人误以为无法完成而被迫停止,成立未遂。
4. 结果要件: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适用于已着手但未遂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
- 杀人未致死后,主动送医抢救,避免了死亡结果 → 中止
- 虽采取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发生 → 不成立中止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 比较项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
| 停止原因 | 主动放弃(意志以内) | 意志以外的原因 |
| 处罚原则 | 没有损害:应当免除;有损害:应当减轻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 主观恶性 | 较小 | 较大 |
| 自动性 | 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而主动放弃 | 被迫停止 |
三、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 劝说他人放弃:部分行为人积极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全部放弃并有效防止结果的 → 全体成立中止
- 劝说未果但自行阻止结果:部分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 → 该部分行为人成立中止
四、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枪杀他人,第一枪未中,有机会开第二枪时主动放弃
- 客观上能继续犯罪 → 主动放弃 → 犯罪中止
- 已造成伤害但决意放弃,结果发生与先前行为无必然联系 → 犯罪中止
- 因错误认识(误以为已死亡)而放弃后续射击 → 犯罪未遂
五、量刑规则(最宽大的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是法定的从宽事由。与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相比,中止犯的处罚明显更为宽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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