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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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债权债务 |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 担保制度 | 保证担保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确立抵销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继承并完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一、抵销的概念与功能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抵销具有三大功能:
1. 消灭债权债务:免除双方互相履行的劳力、时间和费用,降低交易费用。
2. 简化法律关系:直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分别计算的麻烦。
3. 担保功能: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对方通过抵销权可免去自己的债务并实现债权,实际上起到担保作用。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两项独立的债权债务,且双方互为对方债权人。

(二)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通常为金钱债务之间的抵销。种类、品质不同则需经协商一致才能抵销(合意抵销)。

(三)主动债权已到期

抵销方主动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四)无禁止抵销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抵销:
1. 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如劳务债务、不作为债务等。
2. 依约定不得抵销: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抵销。
3.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得抵销。

三、抵销的行使方式

(一)单方意思表示

法定抵销通过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抵销作为单方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否则无效。这一规定确保抵销效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四、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意抵销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成立。

五、抵销与保证的交叉

根据《民法典》第702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无论法定抵销权还是约定抵销权,保证人都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人因过错未能主张抵销权而履行的,根据自己责任原则,保证人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4894行、第5072行抵销权对抗辩的影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2(第6906-6952行保证人抵销权专节;第6924行抵销的担保功能)

案例与实务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例适用指引(上册)202510(庄某某案,债务抵销的审查标准)

地方审判指导

  • 永康市人民法院规范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抵销权与反诉)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