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小额诉讼程序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7 条: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标的额超过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169 条: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271-281 条:小额诉讼程序的细化规则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426 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请与救济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与定位
制度功能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旨在为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提供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其核心特征在于:
- 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一经作出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这是小额诉讼区别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最核心特征。
- 程序简化:在举证期限、送达方式、裁判文书等方面均有大幅简化。
- 审理快速:两个月审限(可延期一个月),远短于简易程序的四个月和普通程序的六个月。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关系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构成"三位一体"的审级体系:
- 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审限六个月,适用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
-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限四个月(可延长),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审限两个月,适用于标的额在法定标准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三者之间可以依法转换:普通程序 → 不得转为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 260 条);简易程序 → 可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 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二、适用范围
标的额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规定的标的额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民诉法解释》第 272 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民诉法解释》第 273 条: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约定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 168 条规定:标的额超过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两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 264 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但《民诉法解释》第 257 条规定的排除适用案件类型,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不得适用的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 166 条(2023 年修正,2022 年民诉法解释删除了具体排除类型,由法律规定):
-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 涉外民事纠纷
-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程序特点
审判组织
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民诉法解释》第 261 条),书记员担任记录。
举证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 275 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简易送达
《民诉法解释》第 261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但要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管辖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 276 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诉讼告知
《民诉法解释》第 274 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案件受理费
小额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一般为同类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的减半收取。
四、程序转换
转为简易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 278 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 278 条第 2 款: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转换
《民诉法解释》第 279 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程序转换后的衔接
《民诉法解释》第 278 条第 3 款: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这一规定避免了程序转换后的重复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裁判文书
简化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 280 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与普通程序裁判文书相比,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可以省略详细的证据分析和裁判说理,但裁判主文必须清晰明确,以确保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六、救济途径
再审申请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实行一审终审,但当事人仍可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民诉法解释》第 426 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异议再审
《民诉法解释》第 426 条第 2 款: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程序适用不当情况下的救济权,防止了法院不当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七、适用其他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 281 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这表明小额诉讼程序本质上属于简易程序的特殊形态,其未规定的事项应回溯适用一般简易程序规则。
八、常见争议
标的额计算标准
问题: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上限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等附随债权?
裁判规则:
- 标的额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应以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
- 在最新数据公布前,以最近年度数据为准
程序异议的时限
问题:当事人认为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时限?
裁判规则:
- 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 279 条)
- 开庭后提出程序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 异议不成立的,以裁定驳回(可以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 异议成立的,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与先行调解的关系
小额诉讼程序与先行调解制度可以并行适用。基层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转入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小额诉讼程序鼓励调解,因为调解结案可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
九、实务建议
- 对当事人:收到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后,应特别注意一审终审的特性。如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应在开庭前及时提出异议。
- 对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案件时,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需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同时注意一审终审带来的救济限制,再审事由有限。
- 对法院:应充分履行程序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理解一审终审的法律后果;审查是否确实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避免不当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系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