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据保全 | 诉前证据保全 | 公证 | 书证提出命令
现行基准声明
证据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两种。诉前证据保全须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并须提供担保。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84条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现行有效 |
| 《民事诉讼法》第85条 | 诉前证据保全: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等法院申请保全,须提供担保 | 现行有效 |
| 《民事诉讼法》第86条 | 保全证据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 现行有效 |
|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98条 | 诉前证据保全后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1-09-01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旧) |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
| 2019-12-01 | 新证据规定修正 | 法释[2019]13号 |
| 2024-01-01 | 民诉法修正后证据规则继续适用 | 【现行有效】 |
一、证据保全的要件
1.1 主体要件
-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
- 诉讼中保全:已经起诉的当事人
- 依职权保全:法院在必要时可主动采取
1.2 客观要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证据可能灭失
- 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 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销毁证据
1.3 程序要件
-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 诉讼中保全,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 申请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所在地、证明内容等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2.1 申请与受理
-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说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 诉前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2 审查与裁定
- 法院应当及时审查
- 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裁定立即执行
2.3 执行保全
-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措施
- 对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提取、固定、镜像等技术手段
- 保全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三、证据保全的范围与限制
3.1 保全范围
- 限于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
- 不得超出证明目的的合理范围
- 不得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
3.2 保全措施的选择
- 以最小损害原则选择保全方式
- 优先采取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措施
- 对生产经营必需的证据,尽可能采取复制等方式
四、保全错误的后果
4.1 保全不当的解除
- 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 被保全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诉前保全后30日内不起诉的,应当解除
4.2 损害赔偿
- 申请人应当赔偿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 担保财产用于赔偿
- 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五、特殊类型证据的保全
5.1 电子数据保全
- 网页内容保全
- 电子邮件保全
-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保全
- 数据库数据保全
5.2 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
- 侵权产品样品保全
- 生产设备和侵权工具保全
- 账簿和销售记录保全
六、实务要点
6.1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选择
- 情况紧急且证据面临灭失风险的,选择诉前保全
- 已立案的,选择诉讼中保全
- 诉前保全须注意30日内起诉的时间限制
6.2 保全与公证保全的衔接
- 公证保全是证据保全的替代方式
- 公证保全无需法院介入,操作更为便捷
- 但公证保全的强制力不如法院保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
权威解答
- 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与审查标准
案例分析
- 诉前证据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