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终止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合同解除
核心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终止情形下的经济补偿义务 [现行有效]
-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 13 条:失业保险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1-01 | 《劳动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
| 2008-01-01 | 《劳动合同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 2012-12-28 | 劳动合同法修正(劳务派遣) | 修正案 |
| 现行 |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终止的法定情形(第 44 条)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出现而自然失效,区别于双方主动解除。第 44 条规定了六种终止情形:
| 序号 | 终止情形 | 法律效果 |
|---|---|---|
| (一) | 劳动合同期满 |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可选择续订或终止 |
| (二)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
| (三) | 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 | 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 |
| (四)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启动 |
| (五)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 工商行政处罚或自主解散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他法定情形 |
1.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终止时用人单位面临选择:
- 续订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 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劳动关系终结
- 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34 条)
1.2 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关键在于"依法享受",需满足: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满 15 年
- 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特别注意:达到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32 条)
- 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3 劳动者主体资格消灭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继承人支付:
- 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 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如符合条件)
- 丧葬费、抚恤金等(如有规定)
1.4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
用人单位因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 区分维度 | 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合同终止 |
|---|---|---|
| 触发原因 | 双方主动行为或一方行使解除权 | 法定情形出现,合同自然失效 |
| 是否需要通知 | 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协商解除、提前 30 日通知等) | 除合同期满外,通常无需提前通知 |
| 经济补偿 | 根据解除原因确定是否补偿(N、0、2N) | 根据终止原因确定是否补偿 |
| 主体意愿 | 体现一方或双方的意志 | 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 |
| 程序要求 | 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工会程序、通知期等) | 程序相对简单 |
实务要点:
- 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法律未强制要求,但实务中建议提前通知,避免突兀终止引发争议
- 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34 条)
三、终止的经济补偿
3.1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终止情形
根据第 46 条,以下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终止情形 | 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
|---|---|---|
|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或用人单位不愿续订) | N | 第 46 条第(五)项 |
|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 | N | 第 46 条第(六)项 |
|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终止 | N | 第 46 条第(六)项 |
3.2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终止情形
-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第 46 条未列明)
3.3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月工资(第 47 条)
-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双封顶规则: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四、终止的程序要求(第 50 条)
4.1 用人单位的义务
- 出具书面证明: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办理转移手续: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 保存合同文本:对已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
4.2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3 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
- 未出具终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89 条)
- 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84 条)
五、终止的顺延(第 45 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符合第 42 条规定的六类保护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 顺延情形 | 顺延至何时终止 |
|---|---|
|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观察期 |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完成或诊断观察期结束 |
|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 医疗期结束 |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 "三期"结束 |
| 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 | 退休时 |
特别注意:第 42 条第(二)项情形(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一般顺延规则。
六、特殊问题
6.1 退休年龄与合同终止
-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
- 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管理岗位年满 55 周岁)
- 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 实务中存在争议,建议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处理
- 部分地区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即可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部分地区认为需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终止前提
6.2 工伤职工的合同终止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需特别注意:
- 1-4 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保留至劳动者退休
- 5-6 级伤残: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7-10 级伤残: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3 终止与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如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 13 条,以下终止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即: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破产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等终止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劳动合同法(2007 原文)
- 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劳动合同解除概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