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小额诉讼程序 | 简易程序 | 诉前保全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有效]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17-06-27 |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12-24 |
扩大涉外编内容 |
修正案 |
| 2023-09-01 |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督促程序的基本构造
1. 概念界定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给付特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一种非讼程序。
2. 适用条件
| 要件 |
内容 |
| 请求标的 |
金钱或有价证券 |
| 法律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
| 送达条件 |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 管辖法院 |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
| 无其他纠纷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
二、督促程序的程序流程
申请支付令 → 5日内受理决定 → 15日内发出支付令 → 债务人15日内清偿或异议
↓
无异议不履行的 → 申请强制执行
↓
有异议的 → 终结督促程序 → 转入诉讼程序
1. 债务人异议
- 债务人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异议不必附理由,但不得仅为拖延履行期限。
- 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 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2024年修法后)。
- 但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维度 |
督促程序 |
诉讼程序 |
| 性质 |
非讼程序 |
诉讼程序 |
| 证据审查 |
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 |
| 审理期限 |
15日 |
小额3月、简易3月、普通6月 |
| 救济方式 |
债务人异议 |
上诉、再审 |
四、律师实务建议
- 适用判断: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凭证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有价证券案件。
- 异议应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仅否定支付令,但如转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仍需在诉讼中应对。
- 执行便利:支付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执行力,债务人不异议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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