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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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不作为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赔偿 | 行政行为效力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

核心法条

法条名称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2条第1款第(六)项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现行有效(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72条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现行有效(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74条第2款第(三)项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 现行有效(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91-93条 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认定标准和判决方式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2012年修正)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0-10-01 旧《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仅列举"拒绝履行" 实践中对"不作为"认定标准不一 1989年《行政诉讼法》
2015-05-01 不作为范围较窄 2014年修正案第12条第1款第(六)项明确"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均可诉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
2018-02-08 司法实践对不作为认定标准模糊 法释〔2018〕1号第91-93条细化认定标准 法释〔2018〕1号
2017-07-01 行政公益诉讼仅限于部分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扩展到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领域,行政机关不履职可被起诉 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正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概念界定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明确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状态。

在法律性质上,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后,行政不作为被明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构成要件

  1. 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对特定事项负有处理义务;
  2. 有履行义务触发条件:相对人依法提出了申请,或存在应当主动履行的情形;
  3. 未履行: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包括以下三种状态:
  4. 明确拒绝履行
  5. 拖延履行(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
  6. 不予答复(沉默式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常见类型

依申请的不作为

情形 示例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行政许可不作为 申请许可证后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2条
举报投诉不作为 投诉违法建筑后不予处理 各领域法律法规
履职申请不作为 申请工伤认定不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依职权的不作为

  • 环境保护: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而不查处;
  • 安全生产:发现安全隐患而不督促整改;
  • 市场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而不取缔;
  • 城市管理:对违法建筑不予拆除。

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作为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出警;
  • 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不予处置;
  • 接到侵权举报后不采取保护措施。

三、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

起诉条件和期限

  1. 起诉条件
  2.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
  3.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一般为60日);
  4. 相对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5. 起诉期限

  6. 一般情形: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相对人可在60日期满后提起行政诉讼;
  7. 紧急情况:不受60日期间限制。

法院的判决方式

判决类型 适用条件 法条依据
履行判决 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且履行仍有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72条
确认违法判决 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
赔偿判决 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4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释〔2018〕1号第91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 明确拒绝履行的;
-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 虽作出处理决定但未实质履行义务的。

四、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权基础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果关系的认定

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关键难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
- 需要证明"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或减轻";
- 因果关系认定中法院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

典型案例情形

  •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出警,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
  •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许可,导致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通常不成立,因为许可裁量空间较大);
  • 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不予查处,导致相邻权人遭受财产损失。

五、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不作为

制度背景

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检察院才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信赖保护原则与不作为审查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承诺或长期默许的信赖而采取特定行为,行政机关事后以不作为方式消极不确认或不保护的,可能构成对信赖利益的侵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赵贵龙: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创制
  • 李小梅: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马怀德——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核心命题
  • _两高_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典型案例

法院审判指导

  • 保定市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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