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侵犯人格权责任 | 名誉权保护 | 保全与行为保全 | 个人信息保护 | 诉讼与程序
核心法条
| 法条 | 条文摘要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第 990 条 | 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 991 条 |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 995 条 | 人格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 997 条 | 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 1167 条 |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 998 条 | 认定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责任,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现行有效 |
| 《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 | 侵权案件管辖(人格权侵害禁令参照适用) | 现行有效 |
| 《民事诉讼法》第 84、103-108 条 | 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存在竞合关系) | 现行有效 |
| 《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领域特殊的人格权保护令)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6-03-01 |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反家庭暴力法》 |
| 2018-09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780 条将人格权禁令明确为"诉前禁令"(含"在起诉前"表述) | 草案征求意见稿 |
| 2018-12 | 后续草案删除了"在起诉前"的限制,禁令不再限定为诉前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第 997 条正式确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正式施行,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生效 | 《民法典》施行决定 |
| 2021-01-01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第 443 号) | 法〔2020〕347 号 |
| 2025-04-24 |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59 条第 3 款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可依第 997 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民营经济促进法》 |
| 至今 | 程序细则尚无统一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先行探索 | 最高法明确需"另行探索" |
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一)概念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强制性裁定。
该制度由《民法典》第 997 条首次创设,是我国人格权保护体系的重大制度创新,突破了传统民事救济依赖事后救济的局限,为人格权提供事前预防与事中制止的保护机制。
(二)法律性质
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实体法上的独立请求权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功能是预防、保全人格权不受非法妨害,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防卫性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人格权主体保持和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核心内容是责令特定义务人不作为,不涉及侵权事实的最终认定与损害赔偿问题。
2. 临时性救济措施
禁令是紧急情况下法院发布的临时性强制命令:
- 法院通常仅进行书面审查或有限询问,未经充分的质证、辩论程序
- 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效力期间较短,在法院终局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
- 但临时性不等于"从属性"——禁令可独立于诉讼程序单独存在
3. 不问主观过错
禁令的实体法依据是人格权请求权而非侵权责任请求权,因此:
- 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适用)
- 不要求行为已构成侵权(只需证明存在侵害之虞或正在实施)
- 只需证明行为可能对人权造成现实危险或实际威胁
4. 与行为保全的制度差异
| 比较维度 | 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 997 条) | 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 |
|---|---|---|
| 制度定位 | 实体法上的独立救济制度 | 诉讼法上的程序保障措施 |
| 申请条件 | 合法权益受侵害 + 不及时制止将致难以弥补的损害 | 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 |
| 独立性 | 可独立于诉讼程序存在 | 依附于本案诉讼 |
| 申请时间 | 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不限于"起诉前") | 严格在起诉前申请 |
| 起诉义务 | 无强制起诉义务(申请人可选择不起诉) | 30 日内必须起诉,否则解除保全 |
| 制度目的 | 预防性保护人格权、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 保障将来裁判的顺利执行 |
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997 条及相关审判实务观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行为要件: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包括两种情形:
- 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持续进行。例如:
- 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他人隐私信息
- 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虚假代言推广
-
跟踪、骚扰、尾随他人
-
即将实施(有侵害之虞):未来有可能发生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且发生的盖然性较高。例如:
- 预告将公开他人的裸照或私密信息
- 即将拍卖涉及权利人隐私的信札、手稿
- 已掌握他人隐私资料并威胁将要公开
王泽鉴教授观点:对于第一次侵害人格权的情形,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在第一次侵害之后,即可推定有侵害之虞。针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判断标准应从宽,对名誉、隐私等权利的认定需与言论自由相平衡,应更加审慎。
关于行为违法性:此处"违法"是指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不要求达到侵权责任构成的程度。
(二)急迫性要件: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核心要件,具体表现为:
- 损害的不可逆性:人格权侵害一旦发生,通常无法通过金钱赔偿完全恢复。特别是:
- 隐私泄露:一旦公开便无法"收回"
- 名誉损害:广泛传播后即便事后澄清也难以完全修复
-
人格尊严受损:精神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
-
损害的迅速扩大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内容可能被迅速传播,造成指数级损害扩大。
-
金钱赔偿的不足性:如果损害可以通过金钱充分弥补,则不属于"难以弥补"范畴,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判断时点:该要件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从宽。综合实务观点,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急迫性,或可通过金钱方式事后充分赔偿,则不宜发布禁令。
(三)证据要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侵害行为存在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关于证明标准:
- 主流观点:采纳"较大可能性"标准(低于诉讼中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 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即可
- 不要求达到本案诉讼中的严格证明标准
(四)胜诉可能性要件(实质审查的延伸)
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禁令前,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初步判断胜诉可能性:
- 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行为性质
- 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重性
- 该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关系
- 只有胜诉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颁发禁令
(五)担保要求
关于是否需要担保,《民法典》第 997 条未明确规定申请人须提交担保。这与其他人格权保护制度存在差异:
- 诉前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 诉中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 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未明确强制担保要求
实务现状:目前各地法院对此处理不一。部分法院参照行为保全要求担保;部分法院对证据充分、情况紧急的案件不要求担保。最高法明确表示此问题"争议较大,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从错误申请后果角度考量,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部分法院在个案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以便在被申请人因错误禁令遭受损失时提供救济。
三、保护的人格权范围
(一)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全部具体人格权:
| 人格权类型 | 典型侵害情形 | 禁令措施示例 |
|---|---|---|
| 生命权 | 暴力威胁、跟踪尾随 | 禁止接近、禁止接触、禁止暴力威胁 |
| 身体权 | 非法触碰、暴力攻击 | 禁止身体接触、禁止暴力行为 |
| 健康权 | 持续性骚扰导致精神伤害 | 禁止跟踪骚扰、禁止接近 |
| 姓名权 | 冒用他人姓名宣传 | 禁止使用他人姓名、禁止冒充 |
| 肖像权 | 未经授权用于广告或虚假代言 | 禁止使用肖像、禁止继续传播 |
| 名誉权 | 公开发布侮辱、诽谤内容 | 禁止发布相关言论、删除既有内容 |
| 荣誉权 | 诋毁他人获得的荣誉 | 禁止散布诋毁言论 |
| 隐私权 | 公开私密信息、偷拍偷录 | 禁止散布私密信息、删除既有传播 |
(二)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第 990 条第 2 款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个人信息权益(包括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个人信息)属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范围:
- 未经许可擅自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 非法采集、传输、公开个人信息
- 利用面部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侵犯个人信息
- 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三)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第 990 条第 2 款规定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在保护范围内,构成兜底保护。
(四)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有限人格权
《民法典》第 997 条规定的申请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需注意: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仅享有有限的、封闭的人格利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 法人不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
- 法人基于肖像权、隐私权申请禁令的直接驳回
(五)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区分
| 比较维度 | 人身安全保护令 | 人格权侵害禁令 |
|---|---|---|
| 适用范围 | 家庭成员、同居关系人之间的家庭暴力 | 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权纠纷 |
| 保护重点 | 防范人身安全风险,以生命健康权为主 | 各类人格权益的保护 |
| 制度依据 | 《反家庭暴力法》第 23 条 | 《民法典》第 997 条 |
| 侧重点 | 紧迫性 | 侵害后果的不可逆性 |
案由区分: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件适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由(第 442 号);其他人格权侵害情形适用"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第 443 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以及骚扰行为,均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
四、管辖法院与程序
(一)管辖法院
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专门规定前,稳妥的处理方式为:
- 地域管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级别管辖:倾向认为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判组织
- 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 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组成合议庭,实践中在先行探索
(三)申请与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记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 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
3. 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
4. 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询问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将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自由,为实现平衡保护,法院在审查时一般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审查时限: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
- 一般:72 小时内作出裁定
- 情况紧急:24 小时内作出
文书形式:人格权侵害禁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四)网络侵权中的特殊管辖
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人格权益行为:
- 应充分发挥"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价值,鼓励申请人先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可将其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法院可以准许
五、与诉前行为保全的区别
| 比较项 | 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 997 条) | 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 |
|---|---|---|
| 请求权基础 | 人格权请求权(实体法请求权) | 诉讼保障措施(程序性权利) |
| 申请时间 | 可在诉前、诉中申请(无"起诉前"限制) | 限于起诉前 |
| 适用条件 | 人格权受侵害 + 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 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 |
| 独立性 | 可独立于诉讼存在,不强制要求后续起诉 | 依附于本案诉讼,30 日内不起诉即解除 |
| 起诉义务 | 无强制起诉义务 | 30 日内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 |
| 担保要求 | 法律未明确规定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 制度目的 | 预防性保护人格权、及时制止侵害 | 保障裁判执行 |
| 有效期 | 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 通常与本案诉讼期限绑定 |
| 程序性质 | 类非讼程序 | 诉讼保全程序 |
实务提示(吴娅法官):禁令与行为保全在行使效果上存在重合,在重合范围内需择一行使。已申请行为保全且法院作出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六、禁令的效力与期限
(一)生效
- 禁令自送达被申请人时即发生效力
-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 禁令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期限
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期限上限,实务中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
- 一般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自作之日起生效
- 一次性行为禁令:如旨在实施删除等一次性行为,可无期限限制
- 非一次性禁令:均应有期限限制
期限审查原则(比例原则):
- 期限应考虑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和禁令的复杂性
- 例如涉及名誉权侵权:"禁止被申请人在 XX 期限内,在 XX 平台范围内发表与申请人相关的言论、视频"
- 范围一般以被申请人已发表言论、视频等的范围为限
(三)撤销、变更、延长
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 撤销:经复议审查认为不符合作出禁令条件的
- 变更: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禁令内容或范围
- 延长: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申请延长
注意:禁令期限暂不宜表述为"在 XX 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前"。主要理由:①禁令目的并非保障裁判执行;②有的裁判生效可能长达一年,禁令时间不宜过长,需平衡保护被申请人利益。
(四)失效
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 期限届满:禁令有效期届满,未经延长
- 终局裁判生效: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禁令自动失效
- 被申请人复议成功:经复议法院裁定撤销
-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禁令申请
七、不服禁令的复议
(一)复议程序
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程序:
| 复议主体 | 复议事由 | 申请期限 | 复议法院 |
|---|---|---|---|
| 申请人 | 对驳回申请不服 | 裁定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 作出裁定的法院 |
| 被申请人 | 对禁令不服 | 裁定生效之日起 5 日内 | 作出裁定的法院 |
- 复议次数:仅可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
(二)复议结果
| 审查结果 | 裁定内容 |
|---|---|
| 不符合作出禁令条件 | 裁定撤销人格权侵害禁令 |
| 符合作出禁令条件 | 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
(三)错误申请的法律后果
若申请人错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错误禁令赔偿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八、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强制执行
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禁令。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罚款
- 拘留
- 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二)纳入本案诉讼的不利后果
如果在后续提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之诉中,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的行为可以作为其主观恶性的证据,加重其责任。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在极端情形下,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九、实务要点与典型情形
(一)审查要点
根据吴娅法官(苏州互联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对 26 件公开报道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统计与分析:
1. 形式审查:先审申请主体、管辖依据、申请内容是否合规
- 申请主体须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适用)
- 管辖参照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 申请内容须具体明确(含对方当事人、具体措施、期限)
2. 实质审查:审查行为违法性、紧迫性、难以弥补性
- 违法性:是否构成对特定人格权的侵害
- 紧迫性:结合传播范围、阅读量、热搜机制等判断紧迫程度
- 难以弥补性:是否会引发网暴/人身安全风险/心理创伤
(二)风险程度与紧急程度的综合考量
| 情形 | 审查尺度 | 理由 |
|---|---|---|
| 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从宽 | 涉及人身安全,风险最高 |
|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 | 从宽 | 情况紧急,证据明显 |
| 侵害名誉权(涉及公共利益) | 从严 | 需与言论自由、新闻监督平衡 |
| 可能实施或存在侵害之虞 | 从严 | 尚未造成实际损害,需谨慎判断 |
(三)典型适用情形
情形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 禁令措施:禁止抢夺、藏匿;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保障探视权;禁止改变未成年人居住环境
- 法律依据:监护人的人格权(监护权)及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
情形二:骚扰、跟踪
- 禁令措施:禁止接近申请人住所和工作单位;禁止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禁止发布申请人私密信息
- 法律依据:人格尊严、隐私权、健康权保护
情形三:网络名誉权侵害(互联网平台散布诽谤内容)
- 禁令措施:禁止在特定平台/范围内继续发表相关内容;删除既有侵权内容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997 条 + 第 1195 条"通知-删除规则"
- 审查要点:需考量阅读量、转发量、热搜机制、算法推荐等扩散因素
情形四:肖像权侵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 禁令措施:禁止继续使用肖像;禁止继续传播含有肖像的内容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18-1023 条肖像权保护
情形五:隐私权侵害(泄露私密信息)
- 禁令措施:立即停止散布私密信息、删除既有传播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隐私权保护
- 特点:此类案件紧迫性最高,因为隐私一旦泄露即具有不可逆性
情形六: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59 条第 3 款)
- 针对大量不当言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形
- 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侵权人造成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比例原则与禁令措施
禁令措施的设计应当运用比例原则:
- 明确性:措施内容应具体、明确、可执行
- 针对性: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范围相匹配
- 范围限制:禁令只应及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宜随意扩张(如不应当当然约束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 平衡性:在人格权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 特别情形下的扩展表述:在个案中可考虑"禁止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某行为"等,但需谨慎
(五)禁令措施不可笼统
禁令措施不能使用模糊表述。如:
- 不可:"不得侵害申请人"(过于笼统)
- 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在 XX 平台上发表含有'XX 关键词'的言论"
- 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在 6 个月内接近申请人住所和工作单位 XX 米范围内"
(六)禁令与"通知-删除规则"的关系
在网络侵权场景下:
- 应充分发挥《民法典》第 1195 条"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价值
- 鼓励申请人先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申请人可将其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 禁令与删除规则并行不悖,可共同使用
十、实务操作要点
(一)律师申请禁令的操作要点
- 及时行动:人格权侵害具有快速扩散性,发现后应尽快申请
- 充分取证:收集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截图、录屏、证人证言等)
- 申请内容具体化:明确对方当事人、禁令措施内容、禁令期限
- 风险评估:评估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
- 网络侵权特殊处理:先行启动通知-删除规则
- 关注后续程序:禁令并非终局救济,仍应评估是否需要提起本案之诉
(二)法院审查的操作要点
- 先行形式审查:快速判断申请主体、管辖、内容
- 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询问双方,确保平衡保护
- 把握证明标准: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较大可能性"即可
- 灵活运用期限和措施:根据个案情况设定适当的期限和禁令内容
- 注意与行为保全的区分:避免与诉前行为保全混淆
- 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程序细则空缺时可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法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97 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实体法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解释(一)》(配套司法解释)
- 《民法典》第 1167 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第 997 条条文理解与审判实践注意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 下)(第 443 号案由释义与程序探讨)
审判指导与实务分析
- 吴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审查要点(26 起案件统计分析,系统审查方法论)
- 贾玉慧: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选择和具体构建
典型案例与实务
- 演员刘涛"被代言"——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演员刘涛_被代言__广互作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_.md)
- 涉人脸识别使用及侵害肖像权典型案例
交叉领域关联资料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二版》(涉及人格权请求权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与行为保全的程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