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清算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07 条:破产宣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宣告破产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5-118 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与分配程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16 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破产清算概述
概念与特征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变价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
破产清算的核心特征:
1. 集体清偿——排除个别清偿,所有债权人通过统一程序受偿
2. 公平分配——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
3. 终局退出——清算完成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破产原因(第 2 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告破产: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表标准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流动性标准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
-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 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 其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二、破产宣告
宣告条件(第 107 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权情况的调查,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宣告的法律后果
- 债务人称谓变更——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
- 债权称谓变更——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管理人变价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 法人资格待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存续至清算注销登记完成
-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自受理之日起到期
- 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宣告前的程序选择
在宣告破产前,存在转换程序的可能性:
- 债务人或出资额占 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 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其他财产。
包括:
- 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 债务人对外债权和知识产权
- 债务人的股权和投资收益
-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的变价(第 111 条)
- 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 变价方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法院另有裁定的除外
-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 115 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应当载明:
1.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2. 破产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3.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4. 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和数额
5.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安排和提存数额
6. 破产财产的多次分配安排
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
- 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
- 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分配可以一次或多次进行
四、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 113 条)
| 顺序 | 债权类型 | 范围 |
|---|---|---|
| 优先 | 破产费用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等 |
| 优先 | 共益债务 | 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 |
| 第一顺序 | 职工债权 |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个人账户社保、补偿金 |
| 第二顺序 | 社会保险和税款 | 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保费用 + 所欠税款 |
| 第三顺序 | 普通破产债权 | 普通合同债权、担保物不足部分等 |
清偿规则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全部费用和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 同一顺序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职工债权的特殊规则
-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 公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不更正的,提起诉讼
- 2006 年 8 月 27 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照第 113 条清偿不足的部分,以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第 132 条过渡期安排)
董监高工资限制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别除权(第 109-110 条)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别除权的行使规则
-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受偿后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终结的事由
- 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向法院提交报告
-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终结程序(第 120 条)
- 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或终结报告
-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管理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 管理人提交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
终结后的法律后果
- 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 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第 124 条)
- 自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债务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第 123 条)
七、破产清算与重整的衔接
清算转重整
- 破产清算程序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 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转清算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未被法院裁定批准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破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广东高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河北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24)
学术文章
- 破产清算程序实务操作指南
-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若干问题研究
书籍
- 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 破产法二十讲(李曙光)
- 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年探索(20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