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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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黑白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效力与无效 | 合同效力 |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793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现行有效]
  •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 22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01 条:逃税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现行有效]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属于偷税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9-10-01 《合同法》无通谋虚伪表示规定,实务中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第 52 条第 3 项)处理阴阳合同 原《合同法》第 52 条
2005-01-01 《建工解释》(法释[2004]14号)第 21 条: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法释[2004]14号(已废止)
2020-05-28 《民法典》第 146 条正式确立"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二元效力分析框架,替代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 146 条
2021-01-01 《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 22 条生效,取消"备案"要件,统一以"中标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引入民法典第 146 条分析阴阳合同效力 法释[2020]25号
2024-03-20 法释〔2024〕4 号细化逃税罪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阴阳合同避税行为的刑事风险边界 法释〔2024〕4 号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与构造

(一)基本定义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交易事项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其中:

  • "阳合同"(白合同):对外公示、用于备案登记、报税或获取行政审批的合同。该合同通常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格或条件往往"较低"或"更轻"。
  • "阴合同"(黑合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实际内部执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对价和条件才是双方真实意图履行内容。

(二)阴阳合同与黑白合同的关系

二者在实务中经常被混用,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维度 阴阳合同 黑白合同
侧重点 通谋虚伪表示——意思表示虚假 规避法律程序——招投标/审批
核心目的 避税、逃避监管、降低备案价格 规避招投标法、规避审批程序
典型场景 房地产交易低价网签、股权转让阴阳价格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中的中标合同+补充协议
法律分析框架 《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表示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 《建工解释(一)》

(三)形成动机

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主要动机包括:

  1. 逃避税收:在房地产交易、股权转让中,阳合同约定较低的价款以减少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2. 规避监管:规避价格监管、外汇管制、限购/限售政策
  3. 获取审批:以较低价格通过审批或备案
  4. 规避招投标:在建设工程领域,以黑合同实质性改变中标合同条件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一)阳合同的效力:原则上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第 1 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因当事人对其内容均无真实约束意愿,构成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阳合同无效的判定要件:
- 主观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存在"通谋",即双方明知阳合同不是真实交易,双方合意作出虚假表示
- 客观要件:阳合同内容与真实交易条件存在实质性差异
- 目的要件:目的在于规避税收、监管或审批

(二)阴合同的效力:依隐藏行为性质独立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第 2 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阴合同的效力判断需区分以下情形:

1. 阴合同有效的情形

如果阴合同所体现的真实交易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阴合同有效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订立了较低的网签价格,但真实的交易价格(阴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交易,只是阳合同虚假报低价。此时阳合同(网签备案合同)无效,阴合同(真实交易协议)原则上有效。

2. 阴合同也无效的情形

阴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同样无效

无效事由 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违反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中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串通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阴阳合同共同损害第三人(如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方) 《民法典》第 154 条
违背公序良俗 以阴阳合同从事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

(三)效力认定的三步审查法

第一步:识别阳合同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
  → 是:阳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146 条第 1 款)
  → 否:不构成阴阳合同,按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第二步:审查阴合同的隐藏行为性质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阴合同有效
  →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公序良俗:阴合同也无效

第三步:确定法律后果
  → 仅阳合同无效:以阴合同为履行依据
  → 双方均无效:恢复原状 + 损害赔偿;建设工程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三、常见场景分析

(一)房地产交易中的阴阳合同

典型构造
- 阳合同(网签合同):房价 200 万元(用于房管局备案+报税)
- 阴合同(真实合同):房价 300 万元(实际交房按此执行)

效力认定
- 阳合同(200 万元网签)→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 阴合同(300 万元真实合同)→ 有效(若交易本身合法)
- 纳税义务应按真实价格(300 万元)计算

实务注意:买受人如已按阳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效力不受影响(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独立于合同效力判断),但税务后果需按实际价格重新核定。

(二)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

典型构造
- 白合同(中标合同):工程价款 5000 万元(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黑合同(私下协议):工程价款 4000 万元(双方实际履行)

效力认定(详见 黑白合同 概念文章)

情形 白合同效力 黑合同效力 结算依据
招投标合法,中标合同有效 有效 无效(背离实质性内容) 以中标合同结算
招投标违法致中标合同无效 无效 无效 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

典型构造
- 阳合同(工商备案合同):股权转让价格 100 万元(用于工商变更+降低印花税/所得税)
- 阴合同(真实协议):股权转让价格 500 万元(实际按此支付)

效力认定
- 阳合同 →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 阴合同 → 有效(若股权转让本身不违反公司法、反垄断法等强制性规定)

特殊风险: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可能触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的偷税认定,以及《刑法》第 201 条逃税罪的风险。

(四)劳动合同中的阴阳合同

典型构造
- 阳合同(社保/劳动监察备案):月工资 3000 元(低报以减少社保缴费)
- 阴合同(真实约定):月工资 8000 元

效力认定
- 阳合同工资条款 →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 阴合同工资条款 → 有效,应作为实际劳动报酬依据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按阴合同工资标准确定

延伸后果: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社保补缴、罚款以及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的经济补偿。

四、税务后果

(一)税收征管后果

阴阳合同在税务领域的核心后果是:纳税应按真实交易价格而非阳合同价格计算

税种 房地产交易 股权转让
契税 房产交易按真实成交价格计算,阳合同低价不构成少缴契税的合法理由 不适用
印花税 买卖合同按实际金额计算 股权转让合同按真实金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按真实成交价与取得价的差额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按真实转让额计算
增值税 房屋买卖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不适用
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房地产/股权按实际收入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收核定权

税务机关发现阳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条进行价格核定,按市场公允价格重新确定计税依据,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逃税的认定

以阴阳合同少报价格的,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的"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与刑事责任风险

(一)行政处罚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
- 追缴少缴的税款
- 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处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二)逃税罪(《刑法》第 201 条)

构成要件:
-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
- 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 10 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 50 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

量刑档次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罚不刑"出罪条款(关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领域的额外行政风险

  • 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 49 条,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串通招投标:可被取消中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构成串通投标罪

六、实务要点

(一)效力审查要点

  1. 先识别通谋虚伪:审查阳合同是否存在双方"心照不宣"的虚假意思表示
  2. 独立判断隐藏行为效力:不能仅因存在虚假阳合同即当然推定阴合同无效
  3. 审查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阴阳合同如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权利的,可依《民法典》第 154 条认定无效

(二)诉讼/仲裁策略

  1. 主张阳合同无效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真实交易条件与备案/网签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
  2. 主张阴合同有效的一方应提供:实际履行凭证(付款记录、发票、交房行为、实际工程结算等)
  3. 建设工程争议中,中标合同有效 → 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两份均无效 → 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4. 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依据《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或债权人撤销权主张阴阳合同对自己不生效力

(三)合规建议

  1. 避免签订阴阳合同:从根源上规避法律风险
  2. 如已存在:主动纠正,按真实价格补报纳税,利用"首罚不刑"条款避免刑事追诉
  3. 区分正当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变化的,属于正常合同变更,应留存书面变更依据
  4. 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确保备案/网签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条款一致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6、153、154、793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 条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合集
  •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

书籍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第四版)
  • 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司法解释

关联概念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