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不正当竞争
核心法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一般条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混淆行为——不得实施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虚假宣传——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商业秘密——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 条:网络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实施妨碍行为 [现行有效]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2 条:损害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500 万以下法定赔偿 [现行有效]
配套司法解释
- 法释〔2022〕9 号:《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 29 条(自 2022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第四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21-06-01 | 新《著作权法》施行(第三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19-11-01 | 《商标法》修正(恶意注册规制) | 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
一、一般条款的适用(第 2 条)
适用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 1 条,适用第 2 条一般条款须同时满足:
- 穷尽特别规定: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列明的禁止行为
- 损害后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行为不正当性: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其他经营者"的范围
司法解释第 2 条将竞争关系作广义解释: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均可认定为"其他经营者"。
"商业道德"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 3 条:
- 基本内涵: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 非日常伦理:不同于一般社会公德,不等于个人品格,体现的是商业伦理
- 考量因素: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 可参考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一般条款适用的四要件构成(学说观点)
王利明、刘建臣在《清华法学》2025 年第 1 期提出,应在借鉴侵权法基础上将一般条款要件化:
- 竞争关系(前置性要件):区分法律适用和确认原告起诉资格
- 权益侵害:经营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和所承认的损害类型
- 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或良性商业惯例所确立的义务
- 过错:主观故意或因违反职业审慎义务而存在过失
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关系
司法解释第 24 条: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混淆行为(第 7 条)
保护对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商品标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主体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 网络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 兜底: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2025 年修订新增内容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的,属于混淆行为
- 新增"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禁止规定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 4 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
认定知名度应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
司法解释第 5 条,以下标识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但上述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可予保护。
禁用禁注的标识不予保护
司法解释第 7 条:标识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不予保护(如"特种兵"案)。
销售者责任与合法来源抗辩
司法解释第 14 条:
- 销售带有违反第 7 条规定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 年典型案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 224 号"某牛"字号案明确: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意图的,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
三、虚假宣传(第 9 条)
行为类型
2025 年修订第 9 条:
-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与"引人误解"的区分
根据司法解释第 16 条、第 17 条:
虚假的商业宣传: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开放式列举):
- 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 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 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认定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区分
| 要素 | 虚假宣传(第 9 条) | 商业诋毁(第 12 条) |
|---|---|---|
| 核心目的 | 抬高自身商品/服务 | 贬低竞争对手 |
| 行为对象 | 自身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 |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 损害对象 |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特定的竞争对手 |
| 内容特征 | 对自身商品信息的虚假/误导性描述 | 编造/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 举证责任 | 须证明因虚假宣传受到实际损失 | 须证明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
核心要点:虚假不是关键,欺骗和误导才是核心。即使陈述的是真实事实,但片面、有歧义或以误导方式表达,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赔偿举证
根据司法解释第 18 条:主张虚假宣传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但损失具体数额难以查清时,可依据第 22 条第 4 款确定法定赔偿。
四、商业诋毁(第 12 条)
行为构成
2025 年修订第 12 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裁判规则
1. 损害对象的特定性(司法解释第 19 条)
原告须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但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结合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可以识别竞争对手身份即可。
2. 传播行为的性质(司法解释第 20 条)
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同样构成商业诋毁。司法解释未要求传播者具有主观过错,避免提高举证标准。
3. 竞争关系的广义认定
商业诋毁的对象不限于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对手。互联网经济下,只要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广义竞争关系即可。
4. 误导性信息的认定
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从信息的内容、表述方式和传播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即使部分事实为真,但以片面方式呈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解的,仍构成误导性信息。
5. 经营者的谨慎注意义务
经营者发表商业言论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评论或批评须有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中立。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
典型案例
- "震虎价"商业诋毁案(上海知产法院 2025 年):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判赔 500 万元
- 吕燕诉影儿公司案(广东高院 2021 年):同业经营者在微博上指控竞争对手抄袭,抄袭事实尚无定论时即广泛传播,超出正当合理范围,构成商业诋毁
五、商业秘密(第 10 条)
构成要件
根据第 10 条第 3 款,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
- 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 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
-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
侵权行为类型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举证责任转移(第 39 条)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
- 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 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六、网络不正当竞争(第 13 条)
类型化行为
2025 年修订第 13 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下列妨碍行为:
- 流量劫持: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干扰行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 恶意不兼容: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 兜底: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5 年修订新增内容
- 数据获取规制: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 虚假交易规制: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
司法解释细化
1. 流量劫持的认定(司法解释第 21 条)
- 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 → 应当认定为"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 → 综合考虑链接插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
2. 干扰行为的认定(司法解释第 22 条)
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 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在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
- 正确理解和把握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体保护的精神
- 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更新迭代速度快、动态竞争特点突出的特征
- 综合评估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关系
典型案例
-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案(江苏高院 2024 年):提供搬家软件绕开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平台开店,实质性替代他人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变身漫画特效"案(北京知产法院 2023 年):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直接使用他人 AI 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
互补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重要补充,对知识产权专门法不周之处加以补充适用:
-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通过混淆行为条款(第 7 条)
-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如字号与商标冲突)→ 通过第 7 条兜底条款
- 未被权利化的数据权益 → 通过一般条款(第 2 条)
- AI 模型参数与结构 → 通过一般条款
竞争法优先适用的边界
知识产权专门法已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专门法。同一侵权行为已被认定侵害知识产权并承担责任的,不得再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 24 条)。
请求权竞合的实务处理
实践中常见竞合情形:
- 商标侵权与混淆行为的竞合
-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 商业秘密与专利侵权的竞合
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注意损害赔偿的不可重复计算。
八、赔偿计算
基本规则(第 22 条)
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 实际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 侵权获利: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法定赔偿: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 500 万元以下赔偿
特殊规则
- 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1 倍以上 5 倍以下
- 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一般条款等行为的法定赔偿:对第 2 条、第 9 条、第 12 条、第 13 条规定的行为,同样适用 500 万元以下法定赔偿(司法解释第 23 条)
举证妨碍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第 39 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文本与司法解释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法释〔2022〕9 号)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 年修订全文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vs2025 对照表
权威解读
- 林广海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法民三庭: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学术文章
- 王利明、刘建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 天同快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重点条款解读
-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二十条修改建议
- 互联网情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商业诋毁的判定
实务分析
- 如何区分"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 商业诋毁行为客观要件的实践分析
-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行为保全审查标准
典型案例
- 2025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2023 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2)
法院审判指导
- 海南高院: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 广东高院: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审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