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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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协议效力 | 强制执行 | 再审程序

核心法条

  • 《仲裁法》第 58 条: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7 项)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59 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0 条:法院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 2 个月)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1 条:重新仲裁制度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3 条: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援引《民事诉讼法》)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4 条:撤销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中止/终结/恢复执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70 条: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援引《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不予执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超裁情形下的部分撤销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伪造证据、隐瞒证据)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6 条:撤裁与不予执行的衔接——相同事由禁止重复主张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2 条: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7 条:中止执行的情形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9 条: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0 条:不予执行事由的一次提出原则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4 条: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标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5-16 条: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8 条: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实质要件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20 条:撤裁与不予执行的程序衔接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22 条:不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与救济 [现行有效]
  •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 20 条: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有限例外) [现行有效]
  • 《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2-3 条:涉外涉港澳台撤裁/不予执行的报核制度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仲裁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现行 仲裁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2024年) 现行法仍有效,修订进行中

一、仲裁裁决撤销

撤销事由

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58 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序号 撤销事由 性质 实践要点
1 没有仲裁协议 程序 包括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未生效等情形
2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程序 涵盖超裁(超出协议范围/请求范围)和不可仲裁
3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 须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程度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实体 须为通过捏造、变造等非法方式形成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实体 须满足"仅为对方掌握""对方拒绝提交"等要件
6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实体 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7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适用标准严格

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70 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仅限于程序性事项,不包括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决等实体事由。具体包括: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5.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实务提示:现行法采"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国内裁决为实体+程序审查,涉外裁决为纯程序审查。《仲裁法修订草案》拟统一为程序审查标准。

实践中排名前三的撤销事由

根据天同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违反法定程序、超裁/无权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仍是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排名前三的事由。枉法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呈现严格把握趋势。

管辖法院

  • 一般规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第 58 条)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因债权确认需要提出撤裁申请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三》第 7 条);非因债权确认需要的撤裁案件,仍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
  • 《仲裁法修订草案》方向:将管辖法院明确为"仲裁地"中院

申请期限

  • 现行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仲裁法》第 59 条),不变期间
  • 超期后果: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从程序上驳回申请,不应再进行实体审查
  • 《仲裁法修订草案》方向:缩短为 3 个月

审查程序要点

  1. 一审终审:撤裁案件作出的实体审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复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 20 条),例外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管辖权异议裁定
  2. 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确,法院不应依职权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启动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 撤裁事由应一次性提出:法答网第三十四批明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0 条)
  4. 重新仲裁:仅在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情形下,法院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法》第 61 条、《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
  5. 部分撤销:超裁情形下可部分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实践中已扩展至没有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报核制度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拟裁定撤销的,须逐级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2 条)
  • 非涉外国内案件: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须报核至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3 条)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 9 条第 2 款)
  •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裁决被撤销后仲裁协议原则上继续有效(因撤销具有溯及力),但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撤销的不在此限

二、仲裁裁决执行

执行管辖

  • 一般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9 条、《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2 条)
  • 指定管辖:符合条件的,经上级法院批准,中院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

不予执行事由

国内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审查)

涉外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同撤销事由,限于程序性事项。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9、18 条)

案外人仅限于因恶意申请仲裁或虚假仲裁而合法权益受损的主体,须同时满足:
1. 案外人是权利或利益的主体
2. 主张的权利或利益合法、真实
3. 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
4. 仲裁裁决主文处理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不予执行与驳回执行申请的区分

实践中需严格区分两种审查方式:

区分维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驳回执行申请
法律性质 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否定性评价 否定执行申请的受理条件
审查事由 《民诉法》第 244 条的法定事由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3、4 条(如执行内容不明确、无给付内容等)
救济路径 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或起诉 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裁决效力影响 否定裁决执行力 裁决本身仍然有效

实务风险:实践中存在将两类审查事由混用的情形,如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或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均属法律适用错误。

程序衔接规则

  1. 相同事由禁止重复主张:撤裁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亦然(《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20 条)
  2. 中止审查:不予执行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撤裁并被受理的,法院应中止不予执行审查
  3. 申请期限: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案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十项核心区分

区分维度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提起主体 仅限仲裁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被执行人 + 案外人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所在地的中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申请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 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被执行人);知道执行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案外人)
申请费用 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受理费 一般无需缴纳费用
审查期限 受理之日起 2 个月 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可延长 1 个月)
中止执行 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 受理后不当然中止(除非提供担保)
审查结果 撤销/通知重新仲裁/驳回申请 不予执行/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对裁决效力 否定裁决效力 仅否定执行力,裁决本身有效
救济途径 裁定一经送达生效,不得上诉/再审/复议 案外人可申请复议;当事人不可异议/复议但可执行监督
裁决后救济 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四、仲裁法修订趋势

《仲裁法修订草案》对撤销与执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1. 统一审查标准:取消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双轨制,统一为程序性审查
  2. 取消当事人不予执行抗辩权:删除当事人可主动援引的不予执行事由,仅保留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动审查权
  3. 缩短撤裁期限:从 6 个月缩短为 3 个月
  4. 细化撤销事由:将"没有仲裁协议"扩展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将伪造证据、隐瞒证据合并为"裁决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取得"
  5. 部分撤销一般化:明确撤销情形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的,除不可分外,可部分撤销
  6. 增设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7. 新增放弃异议权制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程序未被遵守仍参加且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争议焦点:取消不予执行制度后,撤裁期限(3 个月)远短于执行时效(2 年),在撤裁期限届满后的剩余时间内,败诉方将失去一切救济途径,可能产生利益失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第二批)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的研究意见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学术文章

  • 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上)
  • 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下)
  • 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三:仲裁裁决执行审查制度实践观察(上)
  • 我国仲裁法取消不予执行抗辩事由的体系思考
  • 仲裁司法审查裁定的效力与救济——以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为视角
  • 李红建: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

实务指南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附典型案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10点异同(附典型案例).md)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上海一中法院)
  •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实务(上海一中法院)
  •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路径

专著

  •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册)
  •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下册)
  • 国内仲裁法律适用(第3版)
  • 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资料: 1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