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人身损害赔偿 | 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一并主张。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现行有效]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年 | 司法解释首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则(城乡双标准) | 法释〔2003〕20号第28条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未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独立赔偿项目 | 已废止 |
| 2010年起 | 最高院通知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 | 《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 |
| 2021年 | 《民法典》体系化,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残疾/死亡赔偿金 | 《民法典》 |
| 2022年 | 司法解释修正,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删除城乡区分 | 法释〔2022〕14号 |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法定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必须符合两个并列条件:无劳动能力 + 无其他生活来源。
- 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未满18周岁子女、弟妹等,计算至18周岁
-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配偶
- 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弟姐妹(扶养关系)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景德镇中院指南第16条、金华中院细化标准,可按以下标准把握:
| 情形 | 认定标准 |
|---|---|
| 伤残情形 | 被评定为交通事故1-5级伤残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
| 自然情形(脑力劳动者) |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
| 自然情形(体力劳动者) | 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 |
| 重病情形 | 重病而长期未参加劳动的人 |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 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 有养老金、退休金、定期收益等稳定收入的,不认定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 被扶养人本人有劳动能力但未工作的,不符合条件
二、计算方法
1. 未成年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18 - 当前年龄) ÷ 扶养人数
- 未成年人仍无劳动能力无来源的,满18周岁后按20年继续计算
2. 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 年龄段 | 计算年限 | 说明 |
|---|---|---|
| 60周岁以下 | 20年 | 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算 |
| 60-74周岁 | 20 - (实际年龄 - 60) |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75周岁以上 | 5年 | 按5年固定 |
3. 计算基准与"上一年度"的确定
-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当年统计数据公布后,法院应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申请适用新数据(景德镇中院指南第21条)
- 发回重审案件如跨年度,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的,参照重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数据
三、计算标准
现行规则(2020年之后侵权行为)
一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城乡二元化于2022年5月1日起终结,全国统一适用城镇标准(法释〔2022〕14号)。
过渡期规则
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侵权行为:
- 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 → 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按城镇标准
- 户籍为居民或未标注的 → 按城镇标准
- 农村户籍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 → 可按城镇标准(山西高法第19条、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第14条)
可认定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情形:
- 城镇居住证/暂住证满一年以上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 居委会证明
- 在城镇学校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
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情形
按照金华中院细化标准及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第10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确定标准,即农村居住的按农村标准(2022年修正后统一按城镇标准的,不受此限)。
南昌中院指引进一步规定:以受害人身份状况统一认定赔偿标准,即受害人系城镇身份的,其父母虽居住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按城镇标准计算(指引第1条第9项)。
四、与死亡/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合并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一并主张,不得作为独立赔偿项目另行分项请求。
计算起点
- 致残的 → 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 死亡的 → 自死亡之日起计算
定残日以被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准。
侵权行为发生后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浙江高院2013年解答第12条: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五、扶养人数分摊
多个扶养人
有多个扶养人的,应按扶养人数分摊生活费。例如:受害人有兄弟姐妹三人共同赡养父母,则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三人分摊。
多个被扶养人
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司法解释第17条)。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对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分别计算后累加。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10级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不能绝对机械套用公式(金华中院细化标准)。
全额给付争议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全额给付后由其他扶养人承担其份额的,实践中存在争议。倾向性意见认为:应由原告就各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充分举证,法院据实认定。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10级伤残的受害人,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伤残程度酌减,不能全额支持。
2. 胎儿被扶养权
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受孕但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存活的,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亦认可此观点。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者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伤残等级另行计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第16-17条详解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法院审判指导/浙江规定/2014-04-06_000142_6051_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md) — 被扶养人范围、标准、起算时间
- 金华中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与标准
- 山西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 城乡统一标准
- 南昌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 — 受害人身份统一标准
- 景德镇中院人身损害赔偿指导意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