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民诉法现行规则编译
关联概念:诉的合并与分离 | 共同诉讼 | 管辖制度 | 诉权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法释〔2022〕11号,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法释〔2022〕11号,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234条(法释〔2022〕11号,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59条(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反诉适用独立起诉的有关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1991-04-09 | 原《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 — | 民诉法首次确立反诉制度 |
| 2015-02-04 | — | 民诉法解释首次系统规定反诉范围、时间、受理条件 | 法释〔2015〕5号 |
| 2024-01-01 | — | 条文序号调整(原第140条→第143条) | 民诉法(2023修正) |
一、反诉的法理基础
1. 概念界定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关联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不是单纯的答辩或抗辩,而是被告作为"反诉原告"提出的一个新的诉讼主张。
2. 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 项目 | 反诉 | 抗辩 |
|---|---|---|
| 性质 | 独立的诉讼请求 | 对原告请求的否定理由 |
| 诉讼地位 | 被告成为"反诉原告" | 仍为被告 |
| 审理结果 | 法院可对反诉请求作出实体裁判 | 法院仅在本诉中作出判断 |
| 诉讼费用 | 需另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不另行收费 |
| 目的 | 主动主张权利 | 防御性反驳 |
3. 反诉与抵销抗辩的区别
被告以抵销为抗辩理由,主张以自己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销原告请求的,属于抵销抗辩而非反诉。如被告同时提出要求原告履行或给付超出抵销部分的,则构成反诉。
二、反诉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当事人同一性)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
- 反诉原告:本诉的被告
- 反诉被告:本诉的原告
注意:在共同诉讼中,被告仅针对部分原告提起反诉的,反诉被告应仅为被反诉的原告。
2. 管辖要件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 如反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的,受诉法院合并管辖
- 如反诉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受诉法院不能合并审理,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非专属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差异,不影响反诉在同一法院的受理
3. 牵连性要件
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法定牵连关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 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例如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请求支付价款,被告以同一买卖合同中原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赔偿
-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联
- 基于相同事实:双方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具有高度重合性
4. 程序要件
- 提出时间: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提出方式:以书面方式提交反诉状
三、反诉的受理与合并审理
1. 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 反诉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
- 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 受理反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非他院专属管辖)
2. 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下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告知另行起诉:
- 反诉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
- 超过提出反诉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 重复起诉(反诉请求与另案已经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同)
3. 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反诉后,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效果:
- 统一查明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 避免矛盾裁判
- 双方当事人对反诉和本诉均可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四、反诉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1. 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程序上依赖于本诉的存在而提出,但反诉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诉讼:
- 反诉请求独立于本诉请求
- 反诉有独立的诉讼标的
- 反诉有独立的举证责任
- 反诉需独立交纳案件受理费
- 即使本诉被撤回或驳回,反诉仍然可以继续审理
2. 牵连性
反诉的牵连性体现在:
- 主体牵连:当事人是本诉的对立方
- 事实牵连:与本诉基于相同或相关的事实
- 程序牵连:由受理本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 目的牵连: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或使其失去意义
五、反诉与诉的合并、反与本诉的合并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的合并审理是诉的合并的重要类型。
反诉与共同诉讼合并的区别
- 共同诉的合并: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当事人之间关系可以是同向或对立
- 反诉合并:只涉及原被告之间的对立关系,本诉和反诉的当事人相同
六、二审中的反诉
1. 一般原则
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反诉。因为反诉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将剥夺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
2. 调解途径
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实务要点与策略
1. 对被告的策略意义
- 抵销原告诉求:通过反诉使对方请求被抵销或吞并
- 变被动为主动:从防御转为进攻,在诉讼中取得主动地位
- 节省诉讼成本: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减少另行起诉的时间和费用
2. 对原告的反制措施
- 对原告而言,应针对被告的反诉做好应诉准备
- 原告可就反诉再提出反辩或反证
- 如认为被告滥用反诉权利(如与本案无关联),可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3. 律师实务操作
- 在答辩期间即应研判是否提起反诉
- 反诉状应充分论述与本诉的牵连关系
- 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避免超过期限被拒
- 注意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未提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诉法修改条文公布
- 不打官司也能解决纠纷 诉前调解十问 法官来解答
书籍
- 宁波市律师执业规范文件补充汇编(一)202110
案例分析
- 浙江法院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